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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晚婚晚育

第四节 晚婚晚育


1964年,全县有20%的男女青年实行晚婚。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实行晚婚
和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则》,提出:“提倡城市青年男27岁,女25岁以后结婚,农村青年
男25岁,女23岁以后结婚。每个青年都要制定晚婚规划,各地各单位在每月中确定一天作为
结婚登记时间,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1976年,本县制定的“五·五”和“六·五”人口规划中提出:“要按照“晚、稀、少
”的原则,提倡城市青年男27周岁,女25周岁以后结婚;农村青年男25周岁,女22周岁以后
结婚……。对于那些不按晚婚年龄结婚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并提出“一对夫妇两
个孩子,生育间隔四、五年”的口号。广大青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纷纷实行晚婚晚育。19
79年,全县有初婚者5365人,其中5010人实行了晚婚,晚婚率93.4%。1983年,有初婚者325
6人,其中3092人实行了晚婚,晚婚率达95%。对没达到晚婚年龄,但符合《婚姻法》最低结
婚年龄的青年要求结婚时,在登记前都必须签订晚育合同,待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5周岁)时
,即给生育指标,准其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