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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独生子女

第五节 独生子女


1979年12月25日,县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计
划生育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通知》中规定:对申请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颁发《独生
子女光荣证》,除每年发给40元抚育奖金外,住房、就学、招工、调资、入党、入团、入托
等都优先照顾。农村宅基地和口粮、园田地等都要适当照顾。一般都给双份口粮田。县人民
医院要开设独生子女门诊,做到挂号、就诊、取药、入院“四优先”,确保独生子女健康。
对那些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人,不评工资,不提干,不发展入党、入团,不给予困难补助。
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在经济上要给予惩罚,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979年
全县一孩人数5121人,其中441人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领证率8.6%。
1980年12月28日,县人民政府14号文件批转了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今冬明春开展计
划生育的报告》,要求坚决落实“晚婚、晚育、少生、优生。”重点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
子;要求国家干部,县内企事业职工,农场、林业局职工,城镇街道居民,一律实行一对夫
妇只生一个孩子。确有实际问题时,必须经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才能生二胎。
1984年6月,按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补充规定》,实行“开小口,堵大口”,适当扩大生
育第二胎的范围。1985年12月,根据省计划生育会议精神,本县对计划生育政策做了相应完
善。即:“农村一对夫妇一个女孩的,女方在30岁以上,孩子在3周岁以上,已领取独生子女
证的,全村一年之内没有计划外出生,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好的,可以照顾一个生育指标(必须
符合上述所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