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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房产管理

第五节 房产管理



五十年代,带岭局校合一。带岭森林工业实验学校行政处下设房产股。1958年改为
科的建制,负责镇内林业职工住宅管理与维修,兼管职工生活和福利设施。根据房屋等
级、面积,向职工收取房费。
1964年春,带岭林业实验局成立服务公司,对全局职工住宅统一核查登记,统一管
理,扩大维修专业队。为加强房产管理,于1980年前后两次修订《房产管理办法》。1984
年,将本区原福利科与城建科合并,成立带岭城镇建设管理处,下设规划股、房管股与
维修队。规划股负责城镇规划及私人建房审批;房管股负责职工住房登记、注册、房费
收缴,以及新建职工住宅的分配等工作;维修队负责房舍维修、杂修。房产维修队有固定
职工55名,分木工、瓦工、电工等5个工种。房屋维修繁忙季节,从职工家属中招收季
节性合同工参加劳动。年维修任务近11.5万平方米,年支出维修费用17万元左右。对职
工住宅火炕,每2年修理一次;屋内墙壁3年粉刷一次。
区(局)职工住公房收费始于1956年。收费标准按住房面积、等级计算。至1985年,
镇内职工住宅应收房费面积为103,000平方米,房费收缴以等论价,每平方米分为0.06
元、0.07元、0.08元、0.10元、0.11元、0.12元、0.13元7个等级。简易房房费每平方
米都在0.10元以下;砖木结构住房,每平方米在0.10元以上(含0.10元)。镇内职工住
房收缴的房费,每年50,000余元。房费收缴形式:多数在职工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
除,少量则采取到户收费的办法。山上林场职工住宅不缴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