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保护
第三节 劳动保护
带岭局劳动保护工作,从五十年代开始一直由局安全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八小
时工作制,贯彻劳逸结合的方针,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等,成为各条战线首先是木材采运
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保护工作始终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纳入企业年、季安全措施
计划,贯彻执行。
保护用品
1952年,采运战线实行固定工制以后,即按国家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根据带
岭地区气候和生产条件,适时发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1954年,当时主管安全的森工实
验学校生产处按时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由物资供应
部门组织进货或进行缝制加工。各场(厂、处、队)按局核定的计划,到物资供应部门
领取季度或月份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然后,由林场(厂、处、队)按上级规定的发放范围
及期限,给应享受劳动保护待遇的职工发放。开始时,给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
使用日期、工种、防护品质量等尚无具体规定。发放的防护品只有三紧服、作业服、护
膝、坐垫、安全帽、安全带等几个品种,防护品费用支出人年仅8元左右。至1956年,
按国务院颁发的三项劳动保护法规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以及伊春林管局制订的
《森工职工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暂行规定》执行。到1958年,又按黑龙江省劳动局公布试
行的《黑龙江省企业防护用品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和《黑龙江省企业主要工种防护
用品标准方案(草案)》以及省林业厅(1958)林安字第33号文件所规定的精神执行。
在执行中,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了本局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暂行管理办
法,对一些零星工种又制订若于执行细则。
1963年 9月18日,中央劳动部公布试行《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省劳动局也于同年12月13日公布了《黑龙江省各企业主要工种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
准》,本局又按新的标准执行。此时,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增加到42种;防护品费用
支出人年达到23元左右。
1980年12月5日,省劳动局与省林业总局颁发了《黑龙江省林业企业职工个人劳动
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带岭局从1981年起,又按新的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
为从事木材采运、木材加工、木材装卸归楞、营林生产、森运、汽运、机械修理、林产化
学、基建、农工、医药卫生等工种人员。发放的品种有棉短大衣、棉手套、皮裤、大头
鞋、棉胶鞋、皮次肩、毡袜、工作服、安全帽、套袖、皮手套、线手套、帆布手套、防
蚊布、绑腿、雨衣、胶鞋、垫肩、披肩帽、围裙、防护镜、风镜、皮大衣、背带裤、口
罩、鞋盖、毛巾、棉 肩、胶手套、防寒帽、绝缘靴、绝缘手套、护腿、单工作帽等62
种。
附: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及发放主要在基层,各生产单位均建立本场(厂、处)防护用品发
放台帐,按人立卡,按时限发放。有的厂、处印发防护用品须用证,凭证申领、发放。
对低值易耗之防护用品,一次使用作废;大衣、工作服、雨衣等,实行以旧换新、丢失
赔偿制度。收回之旧衣裤,返回物资供应部门进行拆洗再加工,废物利用,以减少企业
防护费用支出。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不严,制度松散;乱发滥领及扩大发放
范围情况比较严重。八十年代初恢复正常发放制度,除个别工种增发雨裤、单工作帽等
防护用品外,其余均按照1963年中央劳动部制订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
准》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及青年点,根据单位福利基金积累情况,也给职工和知识青年发放
一定数量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数量、期限一般参照国营企业职工标准执行。
1983年以后,根据国家关于政府若干工作部门成员着装的规定,除公安、森警、消
防人员照发工作服外,法院、检察院、税务、工商管理、医政等工作人员也分别发给带
有职业标志的制服。
截至1985年,本局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的职工为6,946人,占职工总数的96%,
有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之弊。从1981年至1983年,年平均支出劳动防护品购置费
31万元。集体企业职工年平均支出防护用品费为4.48万元;青年队年支出防护用品费约
18万元。
1984年8月,根据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参照上级机关公布的职工个人劳动防
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将职工个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由发放实物改为核发现金(但必
备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医务、防疫等仍照发实物)。其好处是
本人爱惜防护用品,穿着节约;又可防止扩大发放范围及不劳而得等弊端,改革发放形
式后,防护用品最多的20个工种个人月、年获得现金如下表:
附:
职工保健
本局职工保健工作,始于1963年初。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从事有毒、有害、
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精神。对从事高温、有毒、有害的
工种作业的工人实行劳动保健制度。保健食品有白糖、肉蛋、豆油等,对享受保健待遇
的职工由基层登记造册,上报审批,由局劳保部门逐月发给定量食品票券,本人持票到
指定的粮店、副食店以平价购买。保健食品有猪肉2斤、豆油半斤、白糖1斤。
本局应发保健食品的工种有12个,即:电焊工、混合铸工、热处理、乌金挂瓦、喷
漆浸漆、机领、热压、蒸煮、车间检修工、蒸汽机司机、司炉、氧化工、X光工作人员
等、共174人。从1973年至1983年。共发放保健津贴3,124人次,支付保健费用157,393
元。
附:
1980年,根据国务院对季节性高温作业工人供应清凉饮料的规定,许多单位在夏季
高温时节,调配清凉饮料无偿供给生产工人饮用。有的单位将清凉饮料费直接发给工地
此项费用由基层单位提报局审批。每年支出3,000元左右。1983年,基建工程处、贮木
加工厂、发电厂三个单位支出高温作业清凉饮料费796.80元。
从1974年开始,将发放保健食品为核发保健津贴,把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
的工种划分3个等级,一等每天0.30元;二等每天0.20元;三等每天0.15元。按月发给
本人。由于副食品价格上涨,1979年11月每人每月增发一元。
工业卫生
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制后,本局立即进行检查
对照。当时只有机修厂铸工接触矽尘,并已推行了温式作业法,矽尘对人体危害不大,所
以只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1957年,中央卫生部发布了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
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其中对林业企业只提出“职业性森林脑炎”为职业病。据此,又
把森林脑炎感染源的壁蚤(俗称草爬子)预防工作重新提到日程上来。对入山作业职工无
偿发放“三紧服”(袖、腰、裤角三紧),防止草爬子进入身体。在林场和经营所入山口
处建立壁或检查站,实行一日五检(上下班检查两次,午间、工作间歇各一次,晚上回家
后检查一次)制度,严格防止草爬子叮咬。由于职工思想重视,检查认真,从1954年到
1959年,未发生过森林脑炎病例。正因如此,一部分职工产生麻痹思想,放松“五检”
制度。1960年,南列林场会计员张广良,被草爬子叮咬,不幸丧命。1963年苗圃烧炉工
翁树琢在工作中被草爬子咬伤发病,医治无效死亡。
1964年,森脑疫苗问世,林业职工开始注射森脑疫苗,对入山作业人员实行强制性
免疫注射。至七十年代,森脑疫苗供应量增加,对中学生也实行预防森脑注射。从1974
至1984年,每年免费供给本局5.5万人份的森脑疫苗。经过历年对入山职工进行森脑疫
苗注射,疫情果然鲜见,除七十年代初发生两例被草爬子叮咬(因治疗及时,未造成死
亡)外,从1976至1955年从未发生森脑疫情。
由于木材综合利用事业和城镇工业的发展,1979年对防尘防毒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1980年,又对尘毒易发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测验,发现尘毒超过规定浓度的5处,立即
对接触尘毒作业工种的99人进行健康检查;翌年再对他们进行体检;将其中32人送往哈
尔滨市职业病医院进行健康检查,确认并无职业病症状。1981年,由企业投资购置通风设
备15台和部分尘毒测定仪器,从而改善了作业条件。1983年,本局又一次组织接触尘毒作
业工种的工人50名去省职业病医院接受健康检查,以使掌握接触尘毒工人的健康情况。
全局从六十年代以来,曾发生职业病数例和职业中毒一例。
附:
女工保护
从五十年代开始,带岭局即认真执行新中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不准采用童
工,不让妇女从事笨重体力劳动。对女职工的“四期”(经、孕、产、哺乳期)采取了“六
调六不调”的做怯,即女职工在“四期”内调轻不调重,调坐不调站,调日不调夜,
调阳不调阴,调近不调远,调干不调湿。在经期内不分配做重活,不下冷水作业,并发
卫生纸。对怀孕7个月和婴儿不满6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让值夜班;不分配做重活。
女职工在产期内,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休假待遇;八十年代之前,法定产假为56天,工
资照发。八十年代初期,国家提倡少生优育,对有生育指标和领到独生子女证者,给予优
惠待遇,允许产妇休假半年。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规定每日给
两次哺乳时间(上下午各一次,定行时间除外)。还规定在“四期”内不准文职工加班
加点。
1956年,在女职工较多的制材厂建立了卫生室一处,以后又建女工夜间倒班室一
处。还修建了女工浴池。六十年代后,为解除女职工后顾之忧,局机关建立中型幼儿园
一处,接纳山下各单位职工学龄前儿童入园。在“文化大革命”前夕,区(局)通过企
业办、厂办、校办、街道办及私人办等多条渠道,开办小型托儿所,招收学龄前儿童入
托。对职工送托的儿童,由企业补助托儿费。截止七十年代末,全局共有学前儿童班9
处,托儿所19处,炕头托儿组52处。
集体企业女职工亦受到相应照顾,除休假待遇、儿童入托补贴与国营企业有所不同
外,其余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