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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木材销售管理

第二节 木材销售管理



1949年至1950年,木材销售业务归东北木材调运局管理。本局见令(调运局签发的
“调令”)付材,甲乙双方检尺,装车后交款。林业局不管销售。原木销售由贮木场直
接办理;据材由木材加工厂自行销售。到1951年,原木、锯材销售统归木材加工厂负责
办理。1952年,制材厂划归东北制材管理局领导,原木销售业务由贮木场继续办理。
1954年下半年,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指示,实行木材保送办法,需村单位不用来人监
装,货款办理托收承付。1958年东北制材局撤消,制材六十五厂又划归带岭林业实验局
领导,恢复带岭木材加工厂名称。到1961年,木材销售业务仍由木材加工厂管理。木材
保送办法初行时,工作比较顺利, 误差较少,后来少数需材单位借口材种、等级、数量
与计划不符拒绝付款,以致木材经销部门经常被迫派遣检尺员或业务人员到关内外各地
去解决木材纠纷案,催缴欠款问题此起彼伏,不胜其苦。用户拖欠木材款最多时达 600
多万元,给企业资金周转、结算造成很大的困难。这种情况到八十年代初才扭转。
1979年前,国家对木材销售管得很严,木材全部缴库,由国家统一调拨分配;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充分合理的利用森林资源,安排更
多的知识青年就业,增加企业收入,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指示,大力发展木材综合利用事
业,利用伐区剩余物和造材、制材剩余物生产木片、小板方材和纤维板等,这部分综合
利用产品由总局木材调运局开调令,由企业销售。到1980年,上级规定人工林间伐的小
径木及综合利用等产品,统由局木材销售部门销售,但须按月、季、年列表向总局报告
生产、销售情况。1984年,由于小径木、抚育伐树、次改材及枝丫材产量增加,非统配
材年产量也不断增长,局务会议决定对综合利用产品严加管理,由局统一经销,按期向
总局上报各项产品产量及销售数量。规定林场不得直接经销任何林木产品。1985年,省
森工总局对非统配材销售做出补充规定,凡2米长以下的板方材,可由林业局自行销售。
当时全局所经营的非统配材每年大约有57,000立方米,其中计划内的20,000立方
米,枝丫材约10,000立方米,造材和加工剩余物12,000立方米,薪材加工15,000立方米
(其中可供加工的约40,000立方米,可生产各种权方材23,000立方米)。局所经销的非
统配材包括小径木、小杆17,000立方米,各种板方材23,000立方米,胶合板 2,OQ0k方
米,箱板纸2,000吨,其中一部分权方材用于生产成品和半成品后再出售。
带岭木材综合利用厂、大青川综合厂等5个单位经营非统配材。销售时,统一由局
木材科对外签订合同,组织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