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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烧柴管理

第四节 烧柴管理



为解决本区城镇居民烧柴问题,在六十年代末,区(局)即对居民烧柴实行统筹管
理,全面安排,采取一系列组织和便民措施。过去,城镇居民烧柴供应渠道较窄,局限
于制材和造材剩余物两种。后来木材综合利用生产厂家逐步上马。伐区和造材、制材剩
余物大部分变废为宝,造成城镇烧柴供应日趋紧张。在此情况下,有的职工“近水楼台”
到伐区或次改林地自行拣拾烧柴,自行运输,结果将一些有用之材作为烧柴烧掉。1975
年,成立了带岭区(局)烧柴管理站,统一分配挑选后的造材、制材及枝丫生产、伐区
清理四个剩余物,供应城镇居民做烧柴。供应方法是:凡本区城镇居民,均由烧柴站分
户造册,登记立卡,根据各户常住人口和住房条件,实行定量供应,按需分配,送货上
门。城镇居员烧柴供应标准, 1985年前规定:企业职工户(合退休职工)及社会救济
户,几家有6口人以上的居民,每年供应烧柴15层积立方米;5口人以下的家庭,每年
供应13层积立方米。烧柴收费标准,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优惠价,枝丫每层积立米
1.00元,板条每层积立米1.30元,造材木头头每层积立米1.70元。按烧柴生产实际成本
计算,收费标准仅为实际成本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其亏损部分由企业给予补贴。非
本企事业单位职工烧柴价格,每层积立米收费6.00元,增加部分由用户所在工作单位给
予补贴。烧柴运输指定由带岭镇小车队负责,每层积生米收用户运费1.00元。
带岭区(局)烧柴供应站原系区属单位,后划归带岭木材综合利用厂领导;1981年12
月又划归区城建管理处管辖,供应方法未变。此法推行后,职工烧柴方面的苦乐不均和
烧好材现象基本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