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管理
第四节 土地管理
1980年以前,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归大队和小队,各个队有权为社员划分和调整自留
地、一般做法是:由小队的外长、会计和出纳员根据每户社员的人口总数,先核定应分
自留地数目,进行实地丈量后分给社员。社员建房用地,一般由小队队长点头即可。到
八十年代初。各社队占用耕地建房情况较为严重。
1981年,大兴人民公社根据乱占土地情况,配备两名兼职土地管理人员。自行制定
了《土地管理条例》,并打印下发。此后,土地管理工作走上正轨。对社员建房占地或
其它占用耕地,需个人提出申请,经小队和大队讨论同意,报公社审批。
1982年4月,成立带岭区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土地办公室,配备两名专职工作人
员,负责土地管理工作。此后,无论建房或其它形式占用耕地,均需征收手续费和管理
费。征收的手续费和管理费标准:大田每亩100元,菜田每亩150元,荒地每亩50元。土
地办公室成立以来,先后办理了青年综合厂占用永兴一队耕地建房和永兴二、三队自
留地划为社员建房房场等占用农田耕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