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饲料供应
第五节 饲料供应
1953年11月,全国实行居民粮食定量供应政策后,对大牲畜所需饲料实施计划供
应。饲料供应品种有豆饼、高粱,粮食副产品(如糠、麸等)混合配比饲料。
饲料供应对象,只限于林业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所属部门、农业生产队所饲养的
大牲畜《如马、牛、骡、驴、奶牛、种马)及猎狗等。分设畜、半役畜、非设畜、种畜
等。供应方法是:分阶段按计划供应,凭与粮食部门签订的饲养合同供应饲料。育畜单
位提供饲养证明,粮食分局供应股根据合同及饲养证明分别登记造册,划分类别、等
级,核定数量、品种,发绘领取凭证。规定每月发放 1至2次。领取时,由供应股按领
取凭证中的定量开出库单,缴款后到粮库或指定地点领取。猎狗每年只供应1个季度
(10. 11、12月)的饲料。
对干群众零星售给国营商业部门的鸡蛋、猪肉、牛肉等,凭收购部门出具的销售证
明,按交售数量平价售给一定数量的饲料,以鼓励群众养畜养禽的积极性。
从1953年到1979年,本区每年销售饲料60万斤左右。其中精饲料(豆饼、高梁等)
与混合配比饲料,各占50%。在此期间,饲料价格执行统一牌价,豆饼每斤0.059至
0.08元,糠款每斤0.035元。不售议价饲料。海盐每年供应1到2万斤,每斤售价0.11
元。
1980年5月,粮食、饲料供应情况大为好转,议价粮油和海盐等敞开供应。随着市
场开放,肉蛋副食自由交易,以致出现许多集体、个体养猪、养鸡鸭专业户。国家为发
展畜禽饲养业,拨出部分饲料粮,饲料部门按市拨饲养指标,与各专业户签订饲养合
同,按合同供应混合配比饲料,价格予以优惠。
由于饲料需求量大增,1980年在育林路中部另建饲料供应站,将饲料供应业务由粮
食分局供应股划给饲料供应站。供应站设站长1人,有工作人员7人。其人事、业务均
归伊春市饲料公司领导。饲料供应方法与过去基本相同,但海盐已不在计划供应之列。
为鼓励群众多养畜禽,除定量供应外,不足部分可购议价粮。自1980年以来,根据国家
规定,饲料价有所调整,精饲料单价上调40—80%。
随着市场开放,粮食自由贸易,饲料来源也多样化。除粮食部门每年供应约200万
斤外,有些单位通过协作关系,从外县购进大量饲料。自购饲料价格一般略低于供应部
门的议价价格。此外,本区农业生产实行承包到户后,有些农民自种部分饲料,以解决
自家饲养畜禽所需之饲料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