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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管理

第二节 税收管理


解放初期,本区仅有林务局、制材厂、百货商店、工人食堂等4个单位,有个体工
商户三十余家。由于社会秩序不宁,税务人员配备武器,所收税款直接交给部队代管。
当时仅征收营业税、所得税、货物产销税。
1950年至1954年,开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
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8种税。税收政策繁简不同,公与私区别对待。
对国营企业税收征免界限较宽,纳税手续也简单,只征一道营业税;对个体工商业户除
征收营业税外,还征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等,按得益多少采取21级金额累进征收所得税
办法。1958年,把原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
税,简化了纳税环节。1959年,为鼓励群众储蓄,根据国家规定,停征银行存款利息
所得税。1962年市场开禁,为发展市场贸易,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开征了集市交易税。
1963年,根据上级税务机关部署,调整原来的21级金额累进税率的Xi商所得税,改为个
体的14级金额累进税率,税率比原来有所增加,最低一级税率为7%,最高一级税率为
62%,全年所得额在1,800至5,000无限额以上的,分别加征1成至4成。个体商业户的
所得税有所提高。集体经济税率也相应地改进了征收办法,由金额累进税率征收改为超
额累进税率,对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超过50,000至150,000元金额
以上的,分别加征1至4成。合作商店的税务负担一般高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964年,
税务部门开始征收农业税。至1969年,农业税改由区财政科征收。1973年,上级规定合
并税种,把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
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税目由141个减为82个。多数企业只征一
税一率。屠宰税只对私人征收。为发展养猪事业,每头猪征税从7.00元改为3.00元,牛、
马、驴、羊分别从5.00元、3.00元、1.00元,降至3.00元、1.00元、0.50元。回民在“尔
代”、“圣纪”、“古尔邦”三大节日屠宰的牛、羊均予免税。农民和城镇居民养猪售给
国家的,也一律免税。是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但.私人的机动车使用税及城市房地
产税仍照常征收。房地产税征收区域范围,南至火车道,北至北山下;东至机修厂门前
加工厂合线,西至二中山下二应征对象500户左右,年征税金1,000多元。
1979年停征自行车牌照税。为扶植社队企业发展,对永兴大队砖厂、金星三队防寒
毡厂等19个队办小厂,从经营之日起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3年。为照顾个体户,对他们
执行集体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致使个体经济发展迅速。1983年,
镇内有个体工商户50家,1985年发展到314户。对家有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个体户和集
体所有制从事农、工、林、牧、副业的单位,凡知青人数超过原基地职工、农工人数60%
的,免征工商所得税;对设在城镇由知青办的企业和从事生产、商业经营,以及从事
劳务、修理、服务性行业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3年。这项税收政策,
有利于促进知青办工商业的发展。1978年,本区有知青办的集体企业13个,从业知青
1,009人;1985年知青集体企业发展到31户,从业知青5,471人。知青工商个体户1982年
有23户、32人;1985年发展到283户,从业人员586人。
1983年,本区林业企业实行利改税,1984年加月1日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并改革
了工商税制。征收的税种有工商所得税、建筑税、奖金税、屠宰税、房产税、车船使用
税(私人机动车、摩托车和三轮车)等共10个税种。实用的税率产品税与原工商税的税
率变动不大,而其他税种税率有所变化。1985年,国营企业所得税收缴1,620,488元,
为年计划的118%;工商各税收缴4,796,893元,为年计划的10G%;其中集体企业所得
税652,754元,为计划的144%;地方各税250,422元,为计划的125.6%;集贸市场税收19,9
86元,为计划的133%。私税征收进展顺利,30天征收了630户,税金达1,728元。屠宰
税逐户登记,1985年居民养猪有1,367户、1,823头;宰杀1,318头,税金4,116元。全区
现有摩托车27台,税金322元。个体户全年交税169,819元,其中自查主动补税的有18户,
收得税金3,8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