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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核算

第二节 会计核算


本区(局)会计核算业务,是从建国初期开展起来的。当时的核算工作均按上级有关
规定,结合本区(局)实际情况进行。因上级的规定有些条款是弹性的,遇到具体问题往
往无章可循,难以做出正确判断。为此,财务部门自行拟订一些规章制度,作为上级规
定的补充。久之,也变成了固定章法。
五十年代初,根据上级财会部门规定,会计核算采用汇总记帐、凭证核算形式,以
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目,编制会计报表。记帐凭证用《收款凭证》、《付款凭
证》和《转帐凭证》三种;使用帐目有:《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各科
目明细帐》、《商品保管帐》、《商品销售明细帐》、《多栏式费用明细帐》和《总帐》
等。区(局)财会部门对基层单位实行财务报帐制。开始时,财务制度还不健全,各基
层单位来报帐时,尚无完整的帐目,皆以工资支付、材料消耗等项的原始记录及票据为
凭,间区(局)财务部门报帐;经局财务部门审查核实,按实支数拨款。商品会计帐目
由区(局)商业部门与基层各商店实行对口核算。粮食帐目由经理科生计组与基层单位
直接核算。在此期间,各级财务部门均采用借贷记帐法。这种会计核算形式,执行时间
不长,到1953年,改为对基层单位实行往来制。财务科作为区(局)经济核算的职能部
门,核算木材生产成本和销售利润的全过程,并为基层单位核定各项经济指标。基层财
务股核算单位产品成本及其他啬项业务收支、资金费用等情况,并负责各项经济往来业
务。在此期间,各级财务部门先后采用过借贷记帐法、收付记帐法、增减记帐法。1980
年全部改为借贷记帐法。
区(局)所属各基层财务股,向区(局)财务部门报帐方法是;按月编报生产成本、财
务月报表,每月末上报局财务科,区(局)财务科按季、年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报会计
决算报告。
1985年,将商业经营核算划归商业科自理,其余核算形式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