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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资金管理

第六节 资金管理


固定资金
自五十年代以来,本届不仅承担水材生产、营林和林产工业等生产任务,而且承担
林业科学综合实验任务。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实验项目不断增加,采运战线机械化程度
不断提高,对固定资产的需求量逐年增加。1949年全局固定资产原值仅有350千元,净值
264千元。到1985年,全局固定资产原值增至80,207千元,净值58,095千元,固定资产原
值比1949年增加四,857千元。1984年是固定资产占用最多的年份,为82,707千元。其中:
生产用固定资产58,407千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70.6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为24,092
千元,占固定资产总值的29.13%;土地占用208干元,占固定资产总值的0.25%。
本区(局)是国家林业综合实验基地,机械化生产发展较快,大型设备及采运机
械、制材机械等有几次大批量更新。到七十年代后期,非生产用固定资产(职工住宅、医
院、学校等)大量增加,这是本局固定资金占用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为了管好、用
好固定资产,财务部门经常会同有关科室进行检查,监督固定资产的维修,考核固定资
产利用效果,对工艺上不能继续使用的陈旧落后生产设备,及时请求报废,更新先进设
备,使固定资产发挥更大经济效益。对于房舍及重要建筑设施,加强维修、保护工作,
发生更替、拆建等问题时,由局长责成主管单位写成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出切实可
行的计划,经过批复手续,才能实施。
流动资金
本区(局)定额流动资金分为:物资储备资金、生产资金、产成品资金和商品资金
四项。1949年至1985年,全局定额流动资金年平均占用5,467干元。1950年占用297千元,
是流动资金占用的最低年份。由于本区水材生产由过去单一手工作业发展成为机械化生
产和木材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等生产,因而流动资金占用逐年增加。 1985年是历年来流
动资金占用最多的一年,占用总额为12,679千元,其中物资储备资金4,524千元,占流动
资金的35.7%;生产资金22干元,占0.2%;产成品资金4,940千元,占38.9%;商品资金
3,037千元,占24%;其它资金156千元,占1.2%。林办商业从1985年1月1日起和企
业划开,实行单独核算。计划指标和财务决算直接对省森工总局。
定额流动资金周转次数,取决于储备物资的使用速度和产成品的销售情况。流动资
金周转最快的一年是1956年,周转期仅12天;最慢的一年是1949年,多达204无。因为
1949年时木材生产实行季节作业,手工生产,产成品积压时间较长;另一个原因是商品
及生产材料管理松散,采购计划失控所致。本局每百元产值占用的流动资金(不包括商
粮),最高年份是1961年,为72.04元;最低年份为1956年,为3.95元。每百元销售收
入占用的流动资金,最高年份是1949年,为56.70元;最低年份是1956年,为3.27元。
按固定资产原值和全部定额流动资金平均余额计算资金利润率,最好年份是1952年,为
26.2%3最少年份是1975年,为5.1%。
1952年至1985年,本区(局)平均每年占用国家流动资金3,318千元。1965年至
1985年,平均每年由银行贷款3,502千元,其中超定额贷款2,054干元;结算贷款571千
元;商业贷款1976年至1985年,平均每年贷款2,282千元。银行贷款额最高年份是1985
年,为8,284千元,其中商业贷款2,753千元。
为了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从六十年代以来,采取一些行之有效措施:
一是在材料供应方面,设法加速储备资金周转。在进货渠道受限、大批量集中进货的情
况下,采取送货上门、设立分库、小零件随时采购等方法,尽量缩短储备日期;二是经常
清仓利库,及时处理超储积压的物资,减少材料资金占用;三是加强材料的收发、保管工
作,缩短卸车、运输及验收入库时间,搞好库房管理,减少损失浪费;四是尽量缩短在
产品及产成品的流通、存放时间。六十年代初,生产指挥部门从加强调度工作入手,密
切伐区、运输、贮制三大工序衔接,消除上下工序之间各自为政现象,开展采、打、集、
清、装、运、卸、造八大工序“一条龙”生产竞赛。采运生产从采伐到入国库,仅用3至5
天时间。在木材销售方面,实行了保送制度等等,都为减少产成品存放时间、加速资金
周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专用基金
带岭区(局)从五十年代以来,企业的专用基金有:更新改造资金、基本折旧基金、
大修理基金、育林基金、企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1、更新改造资金
森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是由原来的“维持再生产基金”和停止固定资产折旧等
演变而来的。1962年,国家为了保证森工伐区延伸道路投资,实行“国有林维持再生产基
金”制度。规定从原木生产成本中(小薪材不提)每立米提取5元(这个标准就是按照每
生产一万立米水材需修一公里运村道路来确定的)。此外,还由企业提取牛马、车辆、
帐棚等固定资产复置金,国家每年还专项拨给一部分三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
固定资产购置费、劳动保护措施费)。实行这个办法后,伐区延伸的费用有了可靠的保
证,对发展森工生产,挖掘老企业生产潜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67年,实行“固定
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办法,规定森工企业按木材生产产量提取,列入生产成本;
每立米原木(小薪材不提)按6.50元提取,停止了“维持再生产基金”制度;三项费用
国家不再拨款,原有固定资产更新更替的建设项目国家不再投资,复竟全不再提取,把
这四项资金合并,统称“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1975年后,森工企业更改资金改按每
立米原木8元提取。1981年起每立米原水提取13元,小薪材每方米提取5元。
1961年至1985年共提取更新改造资金35,062千元,全部留给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更新
的资金来源。
2、基本折旧基金
基本折旧基金是根据上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提取的基金。
1966年前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都上缴国家。
1967年实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办法时,规定森工企业仍按木材生产
产量提取更改资金,不再提取和上缴基本折旧基金,木材生产以外的木材加工、林产化
工、林业机械、电力等独立企业仍然提折旧,所提的基本折旧额委在提取的更改资金总
额中扣除。1974年,为解决更改资金不足问题,财政部、农林部又规定这部分不再扣除。
带岭区(局)基本拆旧基金自1952年至1985年计提9,201千元,上缴国家6,531干
元,企业留用额2,670千元。
3、大修理基金
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是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比例提取的一项基金。
1951年到1965年,大修理费用与中小修理费用分开管理,所有企业都按规定提取大
修理基金,中小修理费用直接列入生产成本。
1966年至1968年大修理费用与中小修理费用合并,称为修理费用,按主管部门核定
的比例,每月预先提取,列入生产成本,按计划开支;年终有结余时可转下年度继续使
用。
1969年后,固定资产不分大、中、小修,所需修理费用,一律按实际开支直接列人
生产成本,个别费用较多的,可分期摊入生产成本。
1973年后,又实行了大修理费用与中小修费用分开管理的办法。按国家规定的大修
理提存率计算。房屋建筑物年度提存率为3.5%。机械设备年度提存率8%。林区公路
和森铁路基不提大修理基金。
自 1953年至1985年,带岭区(局)计提大修理基金25, 626千元,全部留给企业使用。
4、育林基金
建国初期,森工企业对采伐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其费用以“迹地更新费”打入木材
生产成本。1953年开始提取育林费,标准一年一定。1962年才正式建立国有林育林基金
制度。1972年农林部、财政部颁发了《有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沿用至今。
森工企业每生产 1立求商品材,提取有林费10元;小薪材除外。自1981年起,每立米
木村提取15元,小薪村提取5元。自1952年至1963年提取的青林基金全部上缴,采伐
迹地更新所需支出上级再给拨款。在此期间共提取育林基金11,385千元,全部营林费支
出总额7,775千元。1964年至1968年提取的青林基金半数上缴省林业厅,其余半数留给
企业作为全部营林费支出。在此期间共提取有林基金8,900千元,上缴省林业厅4,542千
元,留给企业4,358千元,全部营林支出总额2,771千元。自1967年至1974年,带岭局划
由伊春林业管理局管辖,提取有林基金全部上缴伊春林业管理局,营林支出按核准的预
算拨款。在此期间共提取有林基金15,433千元,全部营林费支出总额5,568千元。1975年
至1985年,本局又划归省森林工业总局直属林业实验局,提取有林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作为
营林事业资的资金来源,全部营林支出预算由省森林工业总局审定。在此期间共提取育
林基金22,238千元,全部营林费支出总额22,946千元。自1952年至1985年有林基金提取、
上缴、留用、支出总体情况如下表:
(见附图)
5、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企业按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的一种专用基金。提取的
标准分别为:工资总额的11%2非工资总额中编外人员的生活费8%;退休人员补助费
的5.5%,统一由企业集中使用。
根提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森工企业曾实行工资附加费制度。
1957年前,医药卫生补助金按工资总额7%提取。1957年后,改为按工资总额提
取;医药卫生补助金5.5%,福利补助金2.5%(包括编外人员生活费和6个月以上病假
工资),劳保基金3%,工会经费2%,森工企业以工资附加费科目共在工资总额中提
取13%的资金列入生产成本。
1969年后停止执行企业奖励基金办法,把企业奖励基金与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
金合并,按工资总额11%提取,即福利补助金和医药卫生补助金不变;企业奖励基金按
3%提取。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和工会经费。企业发生劳保费用(企业退休职工、长期
病休人员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按实际发生列营业外开支。企业发生的职工文化、体
育、宣传等费用,每人每月按0.30元提取。企业不再提工会经费。
1978年,恢复企业基金制度,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标准未变。1979年恢复工会经费提
取2%制度,共为13%。取消原规定每人每月提取0.30元的文体宣传费。
1952年至1985年,计提取职工福利基金13,324千元,支出16,481千元,超支3,157千
元。职工福利基金超支原因是:五十年代提取标准偏低,而支出标准逐年提高,范围扩大。
6.企业基金
企业基金包括:职工奖励基金、利润留成和企业留利等。1952年到1957年实行企业
奖励基金办法,企业完成生产(销售)、利润及利润上缴计划的,可以提取企业奖励基
金。本局从计划利润中提取3.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20%。当时规定,提取的奖励
基金,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最少不低于工资总额的3%。1958年到1961年实
行利润留成办法,留成比例是根据1953年到1957年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主管部门提取
的超计划利润留成和四项费用拨款之和,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基础确定的。1962年停止
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又恢复了企业奖励基金办法,企业根据产量和质量、新品种、工资
总额、成本、资金、利润等项计划完成情况,最高技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
少完成一个指标,少提六分之一。超额完成利润计划的企业,还可以从超计划利润中提
取19%的超计划企业奖金。1968年仍执行企业奖励基金办法,但提取的最高标准由工资
总额5%降到3%。从1969年起,停止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办法,企业奖励基金合并到
职工福利基金里去,不论企业是否完成计划,一律按工资总额提取。
1978年起又恢复了奖励企业$赅,改为“企业基金”。企业完成产量、品种、质量、
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与上缴利润)、流
动资金占用等八项指标及供货合同,可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完成产量、品
种、质量、利润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企业,可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基金。在此基
础上,每多完成一项指标,按工资总额增提0.5%的企业基金。
1979年,以利润指标为核心,对企业基金的提取作了进一步修改:(1)提取的
条件从原来的八项指标加订货合同改为三项指标(产量、质量、利润)加订货合同,而
且以完成利润指标作为提取的决定条件,利润完不成就不准提取;(2)提取的标准仍
为工资总额的5%,产量、质量、利润、订货合同各占1.25%;(3)超计划利润改为
比上年的超额利润,提取标准为超额利润的10%。
1983年本局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停止企业基金,实行企业留利;提取标准为实现利
润的36.77%,并划分为五项基金,其比例为:新产品试制基金2.77%;生产发展基金
23.17%;后备基金34.06%;职工福利基金7.76%(转入职工福利基金核算),职工奖
励基金32.24%。
1952年至1985年,企业基金计提10,615千元,支出8,381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