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院
第三节 法院
1966年以前,带岭未设法院。本区发生刑事、民事案件由南岔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1966年1月,南合区人民法院在带岭设立法庭,配庭长1人,书记员2入。到1967年10
月,共处理民事纠纷案件55起。1967年11月至1973年9月,法庭工作停止,所有案件均
由军管会和人民保卫部负责审理。共审理政治、刑事案件76起。
1973年10月,依据法律规定,组建带岭区人民法庭,受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法庭设有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秘书组。
1980年成立带岭区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
审判庭、接待室、秘书室,各庭均设有庭长1名、审判员、助审员2至3人。1983年10
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成立经济审判庭,负责经济纠纷案件的
审判工作。1984年5月,由于工作量增加,活动范围扩大,建立了案件受理、民事调解
等机构。截止到1984年,带岭区人民法院共审理备种案件1,133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后,带岭区人民法院开始执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有法定的各项权力,与人民法院共同审理各种案件。陪审
员由备基层单位向法院推荐,由法院提名,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