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人口管理

第三节 人口管理



户籍管理
带岭区现属市区建制,户籍管理归口由公安部门主管,分三级管理;
(一)派出所为基层机构,直接管理户口。
(二)公安分局属承上启下机关,负责户口的检查指导工作。
(三)市公安局是统管机关,负责下达任务,贯彻政策,掌握原则,负责全市人口
的统计工作。
全区现有3个派出所,共管辖9,341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51年7月16
日公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1958年1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
记条例》,户籍管理的原则是:
(一)人口数字均由公安机关统一统计上报。
(二)按户建立户四册,派出所存有户口底簿,户口册所登记的各项内容。公民不
得擅自更改。
(三)居民迁移及落户,须持户口册到公安机关办理;异地迁移的落户者,需持迁
移证到所迁往地派出所落户。落户原则是:大城市迁往中小城市,城市迁往农村的可以
自由迁移;中小城市迁往大城市,农村迁往市镇的,要严格控制,需经市公安户政部门
审批,签发准迁证方可迁移落户。
(四)出生人口落户,须持出生证明到所辖派出所落户。对遗弃婴儿落户,须持社
会福利部门的证明。
(五)注销户口的,死亡人口须持死亡证明注销户口;逮捕的犯人须持逮捕通知书
注销户口;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出国定后的须持出国护照注销户口。
(六)根据国家关于城市年人口增长控制在15‰左右的规定,落户原则多是照顾
“三投靠”的人口,即:投夫投妻的,投父母的,投子女的。其他投奔亲属的及自流人
口从严控制,一般不予审批。
流动人口管理
流动人口称为暂住人口,大多只限于投夭、投父母或子女,以及投靠亲友等。在
1979年以前,带岭区每年流动人口大约有300人左右,1980年以来,农村人口大量涌入
本区做零工、经商、搞副业。到1985年,全区共有自流入口1,378人。每年夏季还有大批
临时工程队人员进入本区施工,达200余人。对于这些暂住人口,公安机关亦按常住人
口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对14周岁以上成年人口,只要手续齐备,按人核发暂住证。
(见附图)
人口普查工作
建国以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本区进行过三次人口普查。第一次在1953年,第二
次是1964年,第三次是1982年。第一、二次人口普查,用人工普查登记、手工汇总各种
资料方法;第三次人口普查采用人工普查、电子计算机进行汇总的方法进行。普查项目20
余项,包括: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常住人口户口登记状况、文化程
度、行业、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生育子女总数和存活子女总数、生育状
况、户别、本户住址编号、本户人数、出生人数、死亡人数、初婚年龄及生育胎次等。
第三次人口普查以1982年6月30日24时为准。在普查工作中,成立了人口普查领导
小组和办公室,抽调七十多人参加此项工作。在此次人口普查工作中,带岭还获得全市
人口抽样调查评比第一名(附人口普查金字塔图,见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