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抚
第三章 民政
第一节 优抚
1952年,成立伊春县带岭第三区人民政府后,开始进行优抚工作。每年八·一、元
旦、春节等节日到来前夕,开展对军烈属、残废军人、驻军的慰问活动。1957年以来,
对复员退伍军人,本着上级意见、本人要求、地方需要原则,全区共接收复员转业军人
692人,安排到林业企业工作的590人,集体企业的72人,其余安置到农业战线从事劳
动。
1962年,对革命残废军人和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进行一次残废等级评定工作,并
按残废等级定期发给抚恤金,使残废军人的生活得到保证。到1985年,优抚对象达817
人。通过调查评级,全区残废军人有连级干部3人,排级2人,班级8人,战士19人。
残废等级有:二等甲级4人,乙级4人;三等甲级7人,乙级17人。这32名残废军人在
企事业单位工作的26人,参加农业生产的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