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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婚姻

第四节 婚姻



本区从1954年起,开始办理居民婚姻登记。至1983年,办理结婚登记共4,280对。
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男女双方须持户口簿及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的介绍信,到民政
部门提出申请;民政科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按照《婚姻法》规定进行询问,
防止早婚和包办婚姻。确认无误后,方给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离婚手续很慎重,除男女双
方到区民政部门申述离婚理由外,经办人员要做耐心地调解工作,尽量使双方收回离婚
申请。从1954年到1985年,共处理离婚案件162起,占申请离婚人数的30%左右。六十
年代前,申请离婚者较少,至八十年代初,离婚人数骤增。离婚者以“感情不和”与有
“第三者插足”或疑有第三者插足者居多。因经济负担纠纷或婆媳不和、家庭不睦者占离婚
理由的第二位。有的青年双方一见钟情,未经一定时间考查即仓促结婚,致婚后不久即
申请离异,还有的复婚不到一载又申请离婚。对提出离婚者,多数能接受民政部门和街
道工作人员的调解言归于好;实在调解不成的,则准予办理离婚手续。离婚中涉及子女
抚养、财产纠纷等问题而调解不了的,须经地方人民法院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