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殡葬
第五节 殡葬
解放初期至1963年末,本区殡葬工作无人负责,随意乱葬现象严重;铁路、公路两
侧、林间地头,甚至距居民点不足百米处都有坟墓。1964年,区民政部门将殡葬工作纳入
管理日程,划定北四公里一片山坡地建立公墓地,并派专入负责管理。为解决乱葬问
题,区政府发布了文件和布告,限期平坟移墓;深入街道村屯、动员350多户居民将散葬
坟墓迁往公墓安葬。
1985年6月1日,根据伊春市人民政府安排,为美化城镇环境,搞好镇都卫生,本
区开始实行遗体火化制。凡居民死亡,由政府派专车将死者遗体载往南岔火葬厂进行火
化,可将骨灰盒埋在北四公里公墓地。
实行遗体火化制,是一项移风易俗的大事。为解决个别居民群众的抵触情绪,区党
委和政府事前做了大量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党员带头、干部带头执行。对拒绝实行火葬
者予以罚款,并按规定限期扒出遗体进行火化。
推行遗体火化制后,人们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尚未发现偷埋暗葬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