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组织领导
第四章 劳动工资
第一节 组织领导
1947年,带岭林务分局建立业务、经理两个科(股)统管全局木材生产,劳动工资
属于经理科业务范畴。至1950年,属于工资方面的业务,由人事科兼管,属于生产劳力
调度业务,则由业务科负责管理。
1951年,在人事科内设立劳动工薪股,劳力调配及工资等业务统一归工薪股管理。
翌年,工薪股划归计划科领导。工薪股负责工资调整、采运及基建等主要工种劳动定额
管理,并负责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工人技术考核等工作。
随着直营作业经验的推广,采运工人开始大量固定。1953年全面推行定额管理,劳
动工资业务量增加,局成立了劳动工资科,编制为5人。此时,重点抓了劳动定额员培
训,开展了部分工种的技术测定工作,制订了劳动工资管理若干制度。
1953年末,东北森工实验学校成立。翌年,局校合一,撤销劳动工资科,其业务并
入实验学校生产处。为了继续开展定额管理工作,生产处设定额员、工资员各1人。
1958年,劳动工资科恢复建制,下设劳动调配、工资、定额、劳动保险等小组。此
时继续加强劳资业务建设,健全各项劳动工资制度;建立固定工人档案;对一些零星工
种制订工资定额;在采运、营林、基建、制材等主要生产单位推行计件工资制。到1961
年末,局校分开,劳资科工作人员增加到7人。根据上级机关规定,基层各生产单位设
立工资定额员1人,凡单位工资开支,均需经工资定额员复核。工人录用、调配统由劳
资科管理。1968年,区革委会成立,撤销劳动工资科,在生产指挥部内成立劳动组,负
责全区劳动工资工作。组内有2名工作人员,工作只限于开调令、办理劳动保险等事务。
1972年恢复劳资科建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干部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劳动工资科被
下放干部相继复职。1979年,根据黑龙江省林业总局工作组协助制订的贯彻工业三十条
实施细则,制订了劳动工资管理办法,在采运、营林、基建等主要工序恢复计件工资和计
时加奖励工资制度。1983年,在企业整顿和改革中,以经济责任制为核心的联产计酬
制、集体承包制、个人承包制、家庭承包制等多种经营管理形式,在营林、采运、基
建、地方工业、财贸等备条战线相继试点、推广。到1985年末,全区(局)各生产经营单
位均推行了经济承包责任制。同时,对过去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了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