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管理
第二节 劳动管理
建国初期,林区劳动力处于流动状态。带岭局木材采运主要劳力依靠由桦川、集贤、
桦南、巴彦、庆安、望奎等几个县来的套户进行作业。劳动管理工作,除每年与这几个
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外,还要派人到哈尔滨、佳木斯、汤原等地劳务市场,招募一批城
镇闲散劳力,到本局采运、基建等部门参加生产劳动。
1950年,推行直营作业,开始固定采运工人,劳动管理工作发生变化,主要工作转
移到进行工人登记、按计划调配、培训等方面来。至1953年,全局固定工人达2,222名。
1956年后,外省闲散劳力一度大量盲目流入带岭林区来找工作。当时局择优选用一部分。
经过一段时间试用,根据省劳动部门的指示精神,选用少量山东、河北来的农工做临时
工。到1959年,本局在册工人已达3,481名。在三年自然灾害时期,有少量工人自动回
乡,企业又进行一次精简下放,职工减员幅度较大。但到1964年后,经济形势好转,职
工人数又回升。至1966年,本局在册工人增加到3,651人。
本局劳力来源,除留用人员、招募、盲目流入人员外,还有以下几条渠道:
一、上级机关分配。建局初期,由合江省、松江省以及后来的黑龙江省林务总局分
配来数批干部,他们多系党政干部和转业退伍军人、土改工作干部及新参加工作的知识
分子。到五十年代初,基层单位增加,管理干部不足,于是局将省内各县支援林业的农
工大队部分带队干部留下,充实了基层生产单位。局校合一后,又到沈阳、哈尔滨等地
招聘一批有专业特长的知识分子,担任教学、科研和生产管理工作。
二、支边青年。1959年,经省劳动部门统一安排,由山东省梁山、巨野等县分配本局
支边青年330名。这部分劳力大部分安置到营林、采运单位工作。他们相继在此安家落
户,许多人成了生产(工作)骨干。
三、营林村员。1964年至1966年,本局推行森林经营体制改革时,安排百余名城镇
待业青年和部分下乡插队知识青年,建立营林村。“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营林村解
体,这部分青年大部分返城与营林村脱勾,留下坚持参加生产的80多名青年,由区革委
会安排到环山反修农场劳动。1972年,根握国务院〔1971〕91号文件《关干临时工改革
青年也先后转为固定工人。至此,本局职工人数上升到7,231人。
四、知识青年。为了安置青年就业,自1976年以来,根据省劳动局和林业总局的指
示,局对自然减员补充568名固定工人,他们多由离退休职工子女顶替,同时又招工331
人。在此期间根据国家提出的“劳动部门安排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三结
合的就业方针”,本区在新建的基建工程队和被服厂、木器厂、陶瓷厂、食品厂等单位
安排大集体工人1,485人,又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安排合同工250人。至此,基本上解决了
大龄青年的就业问题。
本区劳动力成分有6种:企业职工、政府职工、二轻系统职工、大集体工人、知识
青年和社会浮闲劳力。至1985年,有全民所有制职工7,292人,集体所有制职工2,337人,
二轻系统职工378人,林业大集体职工2,970人,知识青年4,697人。由于所有制的差别,在
管理方法上稍有不同。全民所有制职工,由区(局)劳动工资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不论
把收或调转,均由区(局)劳资科统一办理手续。1964年,对在班职工全部建立档案和
卡片(每人一式二份)。职工调动工作时,卡片带入新单位。劳动部门还建立了“职工
变动一览板”,由专人负责填写变动记录。1965年,黑龙江省林业厅公布《劳动管理暂
行办法》,区(局)劳资料制订了实施细则,陈明确规定采用、调配制度外,对违反
劳动纪律者分别给以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7种处
分。
1975年,进一步严格招工手续。一是必须由上级劳动部门下达招收指标,按控制数
招收;二是对新录用人员,发给“录用通知书”,作为合法录用手续,存入本人档案
袋内;三是外部调入本区人员,必须在计划定员之内,否则拒绝接收。为了充实山上劳
力,保持营林、采伐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区劳动部门还规定。凡在山上工作的人员要
求调往山下工作,工人须经主管区(局)长批准,干部要经区(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
论决定。
对集体所有制工人,亦由区(局)统一招收、调配,建档案、填卡片,单独立卷,
另行保管;调动工作可在同类性质企业中安排。但在调动之前,必须经所在单位、调入
单位双方同意,并与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勾通,征得各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对区
外调出调入人员,除企业之间事先互通情况外,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方可调动。
职工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在基层单位配合下,由劳资部门、职工教育部门按计
划规定进行。到1985年,全区职工已进行文化补课的达2,458人,技术补课的664人。通
过“双补”教育,有212名青年工人达到中专文化程度,270人达到大专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