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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资管理

第五节 工资管理


伪满时期,生产采取层层承包形式,楞场交货,验收记帐,定期结算、付款。
解放初期,生产采取委托生产形式,按照合同规定,在作业过程中予付一部分工
资,作为农工生活费用;兑现合同后,一次结算付款。管理干部和业务干部,一部分采
取工资制,另一部分实行供给制。1951年,按照中共中央和东北人民政府的规定,实行
多等级工资制,最低工资为40工薪分,最高工资为440工薪分。每个工薪分的含量是:
混合粮1.63市斤,白解放布0.20尺,豆油0.035市斤,海盐0.045市斤,煤5.5市斤。工薪分
值每月由政府财经部门公布一次。发工资时,货币与工薪分各占50%。工薪分与货币一
样在市场流通。到1951年,工人的工资由多等级制改为8级工资制,工人最低收入为90
工薪分,最高为270工薪分。技职人员和党群干部实行23级工资制,最低为100分,最高
为1,100分(带岭最高工薪者不超过500分)。
1953年,实行供给制的工作人员全部改为薪津制。是年,国家对国营企业职工进行第
一次工资改革。统一了工资制度。根据东北人民政府的通知,职工工资进行一次普调,
在1951年工资基础上,平均增加15%至20%。到1956年,全国进行一次大规模工资改革。
取消了工薪分和物价补贴制度,全面改行货币工资制。根据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带岭局
执行6类地区等级工资制。管理和党群干部、技术人员执行统一的23个等级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为39.50元,最高工资215.00元。工人仍执行8级工资制。最低标准32.00元,
最高为99.00元。从1956年以来,采运、营林、基建各主要工种,凡有定额的绝大部分
均推行计件工资制;少数零星工种,则实行计时加奖励工资制度。
从1951年到1956年,职工工资经过3次调整,群众生活得到初步改善。在推行计件
工资制后,少数工人收入明显增加,采运工人一般收入在70至110元之间,个别有高达180
元上下的。1964年推行伐区小工地工队超额完成生产计划时,集村司机、采伐工月收
入可达250元左右。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停止执行计件工资制,实行过一段“斗批改”工资。1977
年。重新确立按劳分配的工资政策,恢复8级工资制。不久,在主要工种恢复推行计件工
资制。又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统一部署,给40%职工调资升级。1979年,国家决定再次增
加职工工资,有40%以上职工升级。同时,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给1%的升级面。1981年
至1983年,首先对教育、卫生系统职工普调一级工资(个别上调二级);接着又给政府
和企业职工普调一级工资。
1984年,随着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各基层生产单位相继推行以联产计酬为中心的经
济责任制,至1985年,演进到执行各级、各类经济承包制(其中有工组承包、家庭承包、
个人承包等形式),工资支付形式和奖励形式多种多样。除执行计时工资制的技术业务
干部、管理和党群工作干部,以及少数工种实行计时加奖励制度外,其余均执行承包合
同形式的联产计酬工资制。按照合同规定,实行分阶段、看成果的工资支付方法。1984
年后,对部分职工实行浮动工资制,凡到艰苦工作地点或有碍健康工种去劳动,浮动
一级工资,以鼓励其安心工作。四十几年来,工资形式多变,管理办法也做了相应改
进。
定级、晋升
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的毕业生确定工资等级时,按照政府规
定,视其毕业学校、毕业年限、工作能力、业务专长等因素,分别确定等级。干部最低
是23级,月工资是39.50元;工人最低是一级,月薪一般是38.61元,基建力工是44.50
元。
职工晋级,大体有4条渠道:一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行普调。五十年代有过3
次,八十年代普调一次。二是国家或省、市规定升级面,只给部分职工调资,五十年代
以来有过2次。升级面在40%以内。三是根据上级机关下达的指标,给个别工资低的职
工调整工资,调整面较窄,一般是1%至3%。这种调资方法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只
搞过一次。四是奖励工资。对有特殊贡献的人或者企业评为省级以上“六好企业”,或
若干年未发生森林火灾,或全面完成企业各项生产计划指标等,由上级机关给个别干部
和工人上调一级工资。
从供给制改为工薪制,定级时按照本人资历、工作能力、工作年限、职务高低等条
件,一般经领导提名、上级批复方式确定工资等级。
八十年代以前,对提职者一般不提薪;但却成为以后个别调整工资或按比例调整工
资时增薪的优先条件。在按比例调资和个别调资时,一般要经群众评议,小组推荐,领
导审查,上级批准等程序。
津贴、补贴
四十余年来,带岭执行过以下几种津贴:(一)林区津贴。按本人基本工资多寡付
给,山下10%,山上分别是15%、20%、25%三种比例。(二)野外勘察作业职工,实
行野外津贴。1979年前,每日津贴1至1.5元,八十年代后,调整为2.50元。(三)在
有毒有害和粉尘等条件下工作的职工,实行岗位津贴。每月4.20元至7.40元不等。(四)
邮电部门职工发给外勤津贴。(五)在防疫、医疗部门工作人员,实行卫生津贴。(六)自
带工具作业的工种(如木工等)给工具损耗补贴。(七)煤粮补贴。(八)物价补贴。
(九)1983年,对部份工种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改发现金,由工人自备防护用品。是化
实物为现金的发放形式。(十)冬季取暧补贴。从五十年代起执行,根据国家规定,好
个职工一年补贴35元。
奖励与处罚
自1950年以来,在主要生产工序推行过生产超额奖、质量全优奖、全勤奖、安全奖、
节约奖、新产品试制奖、合理化建议奖和综合奖等近10种奖励形式。其中推行面较广、
时间较长的是综合奖。1958年“大跃进”以后即推行过综合奖,奖金数额较个,差距也
不大,一般年奖30至50元。1970年后实行的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每月发4至5元,列
入工资支付表内。到八十年代推行的综合奖。数额有所提高(每月6元左右),差距也
拉开,年从70多元到200元或300元不等。这种奖励形式是季度评比(区分3等),半年
或年终发给奖金。评奖前提是:完成生产计划,实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无死亡事故;
个人需完成生产计划及价内工作任务,年事假不超过三天,实现安全生产,质量达到指
标等。
1981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全区实行奖金核定工作,防止乱发奖金。
企业对发放奖金订有严格制度:凡发现单位或个人有虚报成绩、查有实据者,扣回
全部奖金;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以次充优被揭发检举有实据者,扣除下月或季度奖金;违
反劳动纪律、不服从指挥造成损失,或超假不报者,也如发奖金。
工资基金管理
全区(局)年度工资基金由省森工总局审定,地方银行掌握。区(局)劳资管理部门
按规定控制工资基金支出,防止基层生产单位擅自雇用劳力,乱发奖金。对工资基金管
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统一归口管理,专人负责;
(二)基层单位按规定编制上报工资计划;
(三)严格审批手续,工资支出须有根据;
(四)重大项目支出或改变工资支付形式,须经主管局长批准。必要时须提交局长
办公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