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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保险

第六节 劳动保险


带岭局职工劳动保险事业,始于1951年实行固定工人制以后。开始时,执行1948年
东北人民政府制订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不久,实行中华全国总
工会颁布的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至1953年,全区(局)企事业单位的固定工、长
期临时工及职工家属均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生老病死残等均由国家给予生活补助。
1954年,根据全国劳动保险和疗养事业会议提出的方针,区(局)劳动、安全、卫
生管理部门加强职工病伤于防、职工保健工作。在职工患病、负伤、生育期间,根据工
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50%至100%的病、伤、产假工资。职工死亡。按规定付给丧葬
费及抚恤金。除此之外,企事业单位职工还享受如下待遇:
探亲假
根根国务院1981年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
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一次假,假期20天,
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标准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财务部门补助。
洗澡、理发
1982年以前,企事业职工洗澡、理发费由公家负担,每月发给1张理发票、3张洗
澡票,约合1.10元。1983年,省财政厅规定每月每人发给洗理费2.00元。但执行不到1
年,发现企业自营的理发室门庭冷落,浴池营业也发生亏损,乃又恢复发放洗理票制度。
产假
女职工在1980年以前享受56天的产假。工资照发;八十年代,党和政府提倡一对夫
妇一个孩,奖励领取独生子女证。只生一胎的女职工享受半年期的产假,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