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职工离退休管理
第七节 职工离退休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离退休的规定,从七十年代以来,陆续办理职工离退休业务。
截止1985年,带岭区(局)已有47名职工离休,有1,O21名职工退休。按照国家规定:林
业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重体力劳动55周岁)、女55周岁(重体力50周岁)即达到离
退休年龄。对不具备退休条件,但因病、伤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医劳鉴定委员会检
查批准,也可办理退休手续,但退休金领取标准要有所降低。职工离退休后。其退休金
由所在原单位校月支付。原单位对离退休职工的生活继续给予关怀照顾。对因工致残需
人扶持的,加发40元护理补助费。
为了照顾好离退休老职工,带岭区(局)1983年建立了老干部办公室,设置了离退休老
干部活动室、书报阅览室等,经常开展康乐活动。每年组织1至2次离休干部旅游活
动。离休干部还享受公费订阅部分报刊的待遇。对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在征得被安置
省、县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由离休单位发给安家费、迁移运旅费及建房补助费等。
离休干部和对革命有贡献的退休老职工死亡时,由原单位举办追悼会或遗体告别仪
式。单位及亲友送花圈,挽联等以示哀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