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产管理
第二节 生产管理
1986年,贮木加工厂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本着责权利相结合
的原则,与锯木、板院等各车间签订了经营承包责任制,使各车
间的工资浮动升级总额与车间的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同时,各车
间也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采取了季度预算,年终结算等分配形式。
1987年,林产工业公司成立以后,对公司所属的贮木场、制
材厂、人造板厂等单位实行了定产量、定产品质量、定设备完好
率,利用率的“五定二包”经营责任制。在内部分配形式上,实
行了多种形式的联产、联质、联耗、联利计酬的承包工资。对造
材和锯材分别实行了每立米原木工 林产工资含量包干的分配
形式,调动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1988年,林产公司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本着利润基数包死,
确保上缴、多收多留、欠交自补的原则,对木材加工厂、木材综
合利用厂等创利单位实行了利润基数包死,超利提奖一定一年不
变的经营责任制;对社会福利厂、细木制材厂则根据各厂具体情
况,实行了全员承包,自负盈亏等不同形式的责任制形式。在分
配形式上,公司除采取关产、联耗的计件工资外,还采取了承包
式资和定额工资,以及工资总额联利上下浮动的分配形式,对人
造板厂还实行了产品固定价格与工资联利计酬的方案。公司根据
市场疲软,产品积压以及货款回收困难等实际情况,还推行了滞
销产品百元销售额提成和回收额提成的办法,解决产品销售和货
款清欠中存在的问题。
1989年,林产工业公司推行了优化组合,全员承包的经营方
式,驿贮木厂采取了成本包干,原木售价包干、利税基数包死的
承包形式,对其它各厂均实行了工资总额联利上下浮动,年终超
利分成一定一年不变的全员承包责任制。
1990年,公司在继续推行各项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逐
步扩大计件工资,承包工资的覆盖面,对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
木材综合加工厂等单位实行了生产利税包死,超利计提年终分成
奖,同考核指令性和责任制指标兑现率挂钩的集体承包责任制。公
司对木材综合利用厂、青川厂、福利厂等单位采取了销售利润基
数包死的集体承包形式。在分配形式上,公司采取了包产量、包
质量、包品种、包消耗,承包者工资同生产利税挂钩的“四包一
挂”的分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