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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土地管理

第六节 土地管理


   1987年初,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城建处规划股、公安局消防科、
财务科、带岭镇等单位实行联合办公审批土地占用手续。
本区的土地收费标准为:规划区内占地每平方米收费0.50
元;规划区外基本建设占地每平方米收费0.25元,开采矿石及土
矿占地收费0.15元。
土地管理人员每年6月中旬、9月上旬检查两次土地占用情
况。1990年查出违法占地建房户60余户,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理,
所罚款项上缴区财政部门。同年7月,区成立土地局,有7名工
作人员。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