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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体制改革

第二节 商业体制改革


1987年,商业科在其下属的回民饭店、都一处饭店等8个单
位推行经营租赁制,对经营单位实行公开招标,权力下放,费税
自理。同年,商业科在百货商店等12个单位推行了经理承包、集
体经营、三联计酬、核算到人的责任制,实行一放、二挂、三联、
四保(一放,即放开经营;二挂,即销售和利润挂钩,浮动工资
和奖金挂钩;三联,即联销、联利、联质;四保,即保上缴利润,
保销售计划,保商业主渠道作用、保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
商业科还按上述条款实行了局与店,店与组,组对营业员签
订合同书,落实承包任务。
1989年,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商业科在原租赁承包的4个
小型企业试行股份制。由全民股、集体股、社会上的个人股和职
工股4种股份组成。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7名职工
入股,吸收股金35000元。
1990年,商业局实行全员承包,每个职工交纳1000元、800
元等数目不等的风险金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