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节 野生动物管理


1986~1990年,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和上级颁布的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条例,对野生动物实行
“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1987年,区政府成立狩猎办公室,有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
责全区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1988~1989年,区资源科对全局施业区内野生动物的分布情
况进行了调查,划分狩猎区,禁猎区,繁殖区。编写了本局野生
动物保护和经营方案,规定对濒危的野生动物进行重点保护;对
具有生态和经济意义的野生动物,在保护的前提下,有计划、有
组织地开展狩猎工作。
1986~1990年,全区共处理非法捕杀各类经济动物案件100
余起;处理非法猎杀二级保护动物马鹿案件6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