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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优抚

第五节 优抚


1986年以来,区民政科按国家政策规定,对烈士、因公伤残、
病故的军人家属定期发放抚恤金,对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给予定
期补助,对家住农村的义务兵落实优待政策。
每年的“八一”建军节,新春佳节,区委、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及
民政工作人员都走访慰问当地驻军和优抚对象,向他们赠送慰问
品和纪念品。
1990年,区召开了“双拥”表彰大会。会上,森警队、粮食局、第
一中学等单位分别介绍了经验。会议表彰了19个先进集体,118
名先进个人。
全区现有享受抚恤金、伤残保健金、伤残金的人员共计33名。
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者24名。过去抚恤金每月每人月标准为46
元,从1989年开始,区从地方财政拨出专款为每人增发14元。
1986~1990年,民政部门共发放抚恤金1.54万元,发放伤残保健
金1.13万元,发放伤残金1.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