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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婚姻登记

第九节 婚姻登记


1986年以来,民政科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国家
有关方面政策,对新婚青年认真接待,并对他们进行晚婚晚育教
育。对不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要求登记的,不给办理登记手续。
对那些国家庭不和等种种原因申请离婚的夫妇,耐心劝说调解,尽
力化解矛盾,促其破镜重圆。1986~1990年,民政科共办理结婚登
记手续2704份,办理离婚手续12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