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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86年,区检察院共受理经济案件线索12件,其中立案5件
(均属贪污案);移送市院1件3人;免诉1件1人;起诉3件5人。
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万余元。
1987年,区检察院共授理经济案件线索11件,立案1件1
人,做了免于起诉处理。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4万元,收
缴摩托车1台。
1988年,区检察院受理偷税案件8件,立案侦查3件,并在
法定时限内完成了侦查终结任务,及时移交起诉部门审查处理,为
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3万余元。
1989年,区检察院受理经济案件线索卫件,其中贪污、受贿
23件;立案侦查11件13人,其中贪污、受贿6件8人。为国家
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5.7万余元。
1990年,区检察院把反贪污、反贿赂作为工作重点。全年立
案8件8人,结案70件11人。其中,贪污案3件3人;受贿案
5件5人;行贿案件1人;偷税案1件1人。经审查起诉4件5人;
免诉6件6人。结案率为100比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