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三章 资源管理
1980年,林业局将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从营林处划分出来,成立资源科,属局下设
独立职能科室。
资源科成立后,首先对林权和界线、林地和林木、野生植物和动物等项的管理工作,
做了一系列的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国营林场、所必须按上级批准和划给的施业区进
行森林经营利用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施业范围,在国有林旅业区内从事
任何生产建设和经营利用活动,都必须经过资源科审查批准。对野生植物、动物资源,特
别是珍贵野生经济动物分布较集中的区域,划出保护区和经营区。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
保护,合理猎取,严禁猎捕一、二、三类保护动物。如特殊需要,必须向局、市申报,经
审核后由省有关部门批复方可猎捕。
1984~1985年,抽调专业人员加强资源管理工作,全科人员增至10名,各项工作在
管理上趋于合理化、正规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