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造材
第四节 造材
1948年前,造材时留有30厘米左右的后备长度。对有虫眼、节子、腐朽等缺陷的木
材,一律不造,弃之山场。
1952年,造材使用弯把子锯,开始量材造材。造材工人使用的是2米长尺杆,规定
原木长度分别为4、6、8米,枕资5米,后备长度统留20厘米。锯口不许出现斜面或
“马蹄碗”。造材后的原木径级,小头不小于20厘米。
1953年,造材分特殊材和一般材。一般材分一、二、三等,梢头不够坑木标准的全
部利用。每个工人都携带一把竹尺,量材造材。对根部有严重腐朽不够三等材标准的必
须截掉。
1954年,东北人民政府林业部采伐方案公布后,造材执行新规定,开始按木材的利
用价值量材造材。大径优良的木材根部截长材;根部有缺陷利用价值占40%以上的截短
材;直径6厘米以上,有利用价值的梢头木,造矿柱、造纸材或民用材。材长多数是4、
6米以上,2、3米以下的明显减少。
同时,开始生产一般材、枕资、电柱、造船材、桩木、胶合板材、造纸材、交手杆、
车立柱等。
1955年,局对造材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是对生长正常、树干通直、粗细均匀、无
内外腐和其它病虫害的代倒木,优先造长材、特殊材;对于多节子、干部弯曲、根部内
外腐、干部内外腐和有虫眼、裂纹、扭转纹等缺陷的代倒木,采取看、敲、量、算、划
5个步骤,即看其特征,敲木听其声,量其长、弯和腐朽深度、节子大小,算其出材率,
划出下锯部位。按着“三先三后”的原则造材,即先造特殊材,后造一般材,先造长材,
后造短材;先造优良材,后造次薪材。做到长材不短造,优材不劣造,好材不带坏材,优
材不带劣材。村尽其用,不浪费木材。
工人在多年的造材作业中,积累了一些安全生产经验,加强了安全措施。如:造横
山倒的原条时,站在上坡作业,原条下方附近不许其他人作业和停留,以防原木下滚伤
人;对一头翘起,特别是大头翘起的原条,首先将翘起的一头用木柱支住,然后从着地
的一头造材;互相挤压的原条,先造压在最上层的;对中间悬空的伐倒木,先用木棒把
悬空的地方顶住,采取“上锯下掏”的办法造材,防止本落砸人。
1966年以后,实行原条流水作业,除少数原木生产外,造材一般在贮木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