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伐区拨交与验收
第九节 伐区拨交与验收
伐区拨交与验收,是加强采伐管理,充分利用森林资源,确保伐区作业质量,为迹
地更新创造条件的重要措施。
1949年,林务所开始自行调查设计,组织生产。每个中队由1名现场员负责伐区作
业质量管理。
1951年,伐区调查设计均由作业股和作业所组织调查。作业伐区由山场技术员和验
收员随时检查,不合格不予验收。
1956年,为了认真贯彻《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履行伐区拨交手续,做到采一号,
清一号,造一号,使更新基本跟上了采伐。
1966年后,伐区拨交验收制度被砸乱,伐区作业质量下降,曾出现“小径木不利用,
枝丫、梢头抛一旁”的局面。
1978年以来,林业局制定了伐区拨交验收制度。林场向林业局提呈“木材生产伐区
.小号开封”请示,而后局生产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代区进行联合检查,经检查验收合
格林业局方批复小号开封。并于每年春、秋两季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用经济手段管理伐
区,做到有奖有罚,伐区清理工作纳入了生产管理轨道。
1984~1985年,在总结长期生产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伐区管理试行办法》。实行了
段、场(所)、局三级检查验收制度,段随时检查伐区作业质量,对伐区作业中的问题,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林场(所)每月下旬,由主管生产的副场(所)长带领采
运技术员、资源管理员及有关人员,对本场(所)当月生产伐区的作业质量,按小号进
行检查;局生产科每季末组织各林场(所)采运技术员及有关人员,对全局所有木材生
产林场(所)进行季度伐区作业质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