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营林组织
第二节 营林组织
本局营林生产的组织主要有营林专业队、营林村、营林承包3种形式,并辅以季节
性临时合同工。
一、营林专业队
1958年,全局各主伐林场均设立营林工段,804名专业人员实施常年性营林生产,春
季造林,夏季抚育,秋季整地,冬季清林。
1959年,营林专业队人员增加到1 387人,其中技工37人,营林员91人。
1960年,营林专业队人员1 041人。
1961~1962年,营林专业队人员减少到600多人。
1963年,营林专业队人员增至700多人。此期间,营林专业队伍中青壮劳力占80%
以上。
是年4月,林业局成立6处全能经营所,每所干部定员7~9人,设支部书记1人,
所长、副所长各1人,配备1—2名营林技术员。经营所下设营林工段,林业局把原来的
700多名营林专业队员全部调往经营所,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充实调整,使营林专业队伍
增到861人。此时,全局共配备了72名营林专业干部。
1964年,本局进行营林生产组织改革,撤销经营所,成立营林小工队,隶属林业局,
配备营林专业队员687人。
营林小工队为林业局基层生产单位,配政治指导员1人、队长1人、副队长1人,技
术员1人。为实现集中统一领导和民主管理相结合,达到政策、经济、技术三大民主的
要求,在小工队建立的同时,建立了小工队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五大员,即学习辅
导员、生产计划员。评工考勤员、安全防火员、材料保管员。
1967~1970年,营林生产组织仍恢复到林场所属营林工段,营林技术人员全部被下
放劳动,严重地影响了全局营林生产。
1971~1972年,林业局重新建立6处全能经营所,主伐林场仍设营林工段。
1978年后,营林技术人员相继归队,营林专业队伍不断充实,并登记建卡,专业人
员不准随意变动。
1981年,全局营林专业人员达到1043人。
二、营林材
1965年,根据林业部“关于在国有林区建立营林村的决定”;本局进行了营林村的创
建工作。当年7月,制定了“营林村试点工作规划”,对营林村的性质、经营方针、任务、
规模及劳动力来源等做了具体规定。
营林村的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林业局领导下的营林基层生产单位。主
要生产任务,统一纳入林业局的生产计划,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村内实行按劳分
配,评工记分。
经营方针,以林为主,农副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
主要任务,是经营管理好森林,搞好森林保护和封山育林、更新造林、幼壮林抚育、
采种育苗等生产。同时,开展好自给性的农业生产。
劳力来源,是企业内的职工通过思想教育,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林业局统一调配,并
吸收他们的子女和家属参加营林村。
1966年2月,林业局在六道沟地区进行了建村试点,系统地总结了建村工作经验,研
究了建村工作的具体问题。在此基础上,于4月初开始,先后分二批在六一、青秀、三
道沟、巴兰河、胜利一、胜利二、二道沟、四道沟、英山、建设10个地区进行了建村工
作,到9月末,已建成21个营林村,并按照营林村的形式组织生产。
每个营林村30~40户,设指导员和正副村长各1人,配备了会计、材料保管员。各
村设有村委会,分别设兼职生产委员、宣传委员、生活委员和安全防火委员。
在建立营林村的同时,把营林小工队变为经营所,其人员设置、管理权限与原经营
所相同。
每个经营所管辖3~5个营林村,具体负责生产计划、生产技术、质量验收等项工作。
1967年,营林村在“文化大革命”中被砸烂,人员回到原岗位。
三、营林承包
1984年,本局开始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4月,在胜利经营所进行国有林分户经营
承包责任制试点,7月,在全局推广。
承包形式,有分户承包、邀伙承包、集体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为分户承包;
几人或十几人协同承包的,为邀伙承包;以青年队为单位共同承包的,为集体承包。
承包人员,限于在职职工、集体工人、知识青年和职工家属。
承包内容,实行“四定”(定面积、定任务、定人员、定费用)、“四包”(包经营进
度、包质量标准、包森林保护、包经营措施)。
更新造林实行保存率承包,承包期3~5年。整地和抚育伐等实行作业质量承包,承
包期1年。
林场或经营所与承包户签订合同,场(所)按合同规定的项目进行生产管理。每场
(所)分2~3个承包区,每个承包区辖10~15个承包户。设区长1人,指导员1人,负
责全区的政治、生产、安全、生活、文教卫生、家属工作的领导。区内配备具有一定专
业知识的检查验收员3~5名。检查验收员直接归经营所领导,负责本区的营林技术指导,
并按林业局规定的劳动定额和质量标准,对承包户的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执行奖罚
制度,还负责各种帐卡登记管理、开支、报表、资料保管和安全生产等项工作。
1985年,全局承包营林生产的家庭达98户,总面积为10935公顷;邀伙承包的173
伙,总面积为40 935公顷;集体承包的2个,即长远青年经营所和达里岱农场青年队,总
面积为2 304公顷。
四、临时合同工
营林生产以季节性强为其特点,历年春季更新造林、夏季抚育、秋季整地都是较大
规模的生产活动。营林专业队远远承担不了这些大规模的生产活动,需集中人力、物力
进行突击作业。因此,以季节性临时工补充营林劳力之不足。
1958~1983年,均使用临时工,年平均在千人以上,其对象是职工家属和知识青年。
局劳动工资科根据当年营林生产各项任务及营林劳力数量情况,确定使用合同工数
量。并把指标下达给各经营所和林场,经营所或林场与青年队或家属队协商承包作业项
目、作业地点、作业方式、质量以及投入劳力、完成数量、期限等。同时签订生产承包
《合同》,报局(劳动工资、营林等部门)审批后,双方共同执行。
临时工的生产组织形式基本与营林生产专业队相同,使用的工具由生产者自备。
1984年,实行营林生产承包后,不再用临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