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方式
第三节 管理方式
本局营林生产实行林业局、经营所(林场)、工段三级管理,生产方式与管理机构几
经变更,但组织管理形式基本未变。
一、林业局管理
1979年以前,全局营林工作,由林业局主管生产副局长负责。1980年后,由主管营
林的副局长负责。营林单位的生产技术、计划统计、劳动工资、定额、财务等诸项工作,
由林业局所属的营林处(科)、计统科、劳动工资科、财务科等部门纵管。
(一)计划管理
1958~1980年,营林生产计划由局计统科编制。其程序是先由各营林生产单位提出
建议指标,报计划科平衡,并经林管局批准后,再向各单位下达。对计划执行情况,由
局生产调度以专用电话逐日检查。
1963年,营林处设营林调度员,各营林生产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直接向营林调度员
汇报。1967年,营林处撤销后,仍由局生产调度逐日检查。
1980年以后,恢复营林处建制。全局营林生产计划由营林处提报,局计统科编制并
下达给各营林生产单位,营林调度员负责掌握营林生产计划完成情况。
计划的内容是采种、母树林抚育、育苗、更新造林、幼林抚育、秋整地、森林抚育、
森林病虫害防治等。
(二)劳动力管理
1958~1985年,营林生产劳力由局营林部门实施计划管理,局劳动工资科实施计划
审批管理,生产单位实施使用管理。局营林部门子每年初按生产方式、任务及用工量提
出年度和季节营林劳力使用计划,由局劳动工资科核定后批复各营林生产单位。劳力计
划一般于每年初下达,执行中如有不妥,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营林生产劳力分为
固定职工与合同工二种。合同工中包括知识青年、集体工人、职工家属。固定工人与集
体工人归劳动工资科管理调动。知识青年,在1980年前由林业局知青办管理和分配,1980
年改由局集体企业公司管理,1985年以来,又划归局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职工家属由街
道、家属队组织管理。
(三)定额管理
1958~1962年,营林生产定额由局劳动工资科管理。1963~1967年,改由营林处管
理。1968~1970年,归局生产指挥部管理。1971年,恢复由劳动工资科管理。1980~1985
年,仍由营林处管理。
(四)财务管理
1958~1962年,营林生产资金由局财务科管理。1963~1967年,改由局财务科总管,
营林处分管。1968~1970年,由局生产指挥部主管。1971~1979年,仍由局财务科主管。
1980~1985年,由营林处主管。
(五)技术管理
全局营林生产技术始终由局营林部门管理。1958年始,局营林部门配备了育苗和更
新技术员,各营林生产单位也相应地配备了营林技术员和技术工人。1978年,增设了森
林经营技术员。到1985年,全局已有营林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13名、技术员48名、验
收员85名、营林技工28名。
营林生产的技术管理,主要有营林生产设计方案及其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的确定,以
及生产技术指导、技术要求与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等项内容。其主要技术要求及措施如下:
五不造,即不清林不造,不调查设计不造,不整地不造,苗木质量不合格不造,技
术不熟练不造。
四不播,即不调查设计不播,种子催芽不好不播,不整地不播,技术不熟练不播。
三不验收,即合格率达不到规定标准不验收,不按规定树种造林不验收,达不到规
定密度不验收。
严把三关,即在造林中把住苗木关,栽植关,检查验收关。
五定三包一奖,即定人员、定任务、定作业地点、定质量、定技术措施;包费用、包
成活、包材料工器具;成活率超过85%以上者给予奖励。
四定二保,即育苗生产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成本;保质量、保产量。
苗木管理工做到,即一不离罐,栽苗时苗木不离罐;二遮阴,选苗、假植要遮阴;三
不离土,起苗、选苗、发苗不离土;四不离水,包装、运输、假植、苗木罐不高水;五
道工序一条龙,起、选、包、运、植一条龙。
规划设计,是造林前进行科学地调查设计,正确地进行作业区划。根据林地类型,制
定技术措施,并按生产任务相应地计算劳力、种苗,为造林作业提供依据。
适地适树,是根据造林地的具体条件和确定树种的生物学特性选择造林地。
细致整地,是根据设计密度与配置方式进行造林整地,整地必须做到行直、穴均、上
细、杂物净。
良种壮苗,指死苗、弱苗、病残苗严禁上山造林,选择一、二级苗上山。
适时造林,当土壤化冻8~14厘米时,实施顶浆造林,有利于苗根生长。
精细栽植,是指作业时认真细致,开穴深度必须超过苗根长度,苗木放入穴正中,不
窝根,不上吊,埋上踏实不透风。
适当密植,是对同一树种,立地条件好的宜稀些,立地条件差的宜密些,阳性速生
树种宜稀,阴性慢生树种宜密。
合理混交,是根据适地适树和各树种的相关关系,按照山地上中下不同部位,分别
配置2~3个不同的树种进行合理混交。
适时抚育,是按照抚育技术规程,考虑杂草对幼苗生长的影响程度,及时地进行幼
林抚育作业。
保护管理,是指做好预防火灾、冻技害和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二、经营所管理
森林经营所,既是营林处的直属单位,也是林业局的生产单位。各营林所的计划、统
计、财务、劳动工资定额、、设备等工作与营林处对口,其它行政业务与主管科室对口。
经营所的生产技术、计划统计、劳动工资、财务材料、安全生产等项工作,都由主
管生产的副所长负责,下设职能人员分工管理。各林场的营林生产管理方式基本与经营
所相同。
1963年,经营所设所长、副所长各1人,设专职会计员、生产调度员、营林技术员
和验收员。同年,建立了营林技术员和验收员岗位责任制。
1972年后,营林管理趋于完善,充实必要的管理人员。各所增设1名副所长,配备
了生产调度员兼计划员、统计员,及会计员、出纳员、人事兼工资员、定额员,材料员、
保管员、营林技术员、苗圃技术员、林政技术员、保安员和验收员。
在具体管理上,实行所长领导下的调度例会制。每月召开2~3次生产会议,有验收
员、现场员、技术员、人事工资员、保安员和工段长参加,研究本单位的营林生产。在
造林会战期间,成立与局相应的会战领导小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所领导分片
包干制度。每日召开碰头会,沟通情况,研究生产。
1984年,实行营林分户承包后,经营所的机构设置和生产组织管理与原经营所基本
相同,营林工段被承包责任户所取代。
三、工段管理
本局营林生产初期,营林工段为经营所或林场下设的基本生产单位,实施常年性营
林生产活动。
每个工段为100人左右,配备1名指导员、1名段长。指导员负责全段人员的政治思
想工作,段长根据下达的计划和要求安排本段的月份生产,根据生产需要,确定人员分
工,布置生产任务。
工段下设工组,每组15人左右,设1名组长,一般生产活动多以工组为单位。
1984~1985年,实行营林承包,撤销了工段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