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政管理
第二节 林政管理
一、管 理
1963年以前;林业局林政管理工作和林政案件的处理工作由公安局兼管。各单位有
1名领导兼抓,具体工作均由护林员或营林员负责。
1963年,林政管理工作从公安局分出,由营林处负责。但林政案件仍由公安局处理。
营林处配1名专职林政技术员,各林场、所配1名兼职林政技术员,具体负责制止乱砍
滥伐、毁林搞副业、放鲜树打半子、烧好柴,监督和检查乱捕滥猎等。这种管理体制一
直延续到1979年底。
1980年春,林政管理工作从营林处划出,与防火办公室合署办公。各林场、所有1
名副场、所长主抓林政管理工作,配专职或兼职林政技术员。
1981年,林业局成立林政科,为林业局职能科室。林政科配科长1人(防火办主任
兼),副科长1人(防火办副主任兼),林政技术员2人。林政科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
家林业的方针、政策,检查林业局下属各单位木材加工厂、点和朗乡镇木器厂加工木材
情况,审查和处理违犯林业政策的案件,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等项工作。
林业局每年都专门下发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文件,同时,利用广播、
电视、幻灯、板报、画廊和铁、木永久性宣传板等各种形式对全局职工群众进行《森林
法》的宣传教育,使职工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爱林、护林。林业局建立健全了林政
方面的岗位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分期分批举办了林政技术员业务学习班,培养出一
支掌握林业政策、敢抓敢管、懂业务的林政管理队伍。
同年,在朗乡森铁车站、朗乡国铁车站、胜利车站分别设立了林政联合检查站。各
检查站配站长1人,检查员3人。检查站按照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对外运的
木材和木制品,进行检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制止非法外运。
1982~1985年,林政部门增加检查员2名,林政技术员统称为“林政检查员”。加强
了对从事生产的职工和人山搞副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与林场、经营所、青年点、生
产队签订了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有关合同。会同纪检委,资源、公、检、
法等部门成立林政联合检查组,全面检查,重点打击,公开处理或宣判严重违犯林业法
令法规的案件。对违犯林业政策、乱砍滥伐者决不姑息迁就,以法治林。
二、护林队
本局从1953年始,组建护林队。每个代木场由2~3名兼职护林员组成,行政归所
在单位领导,业务统一归公安局、防火指挥部指导,佩戴“护林防火检查员”红袖标。公
安局统一配发“三八”式步枪和子弹,护林员主要活动在所管辖的施业区内,负责保护
森林资源和防火工作。
1956年,各林场、所施业区的面积增加,护林组织也随之扩大,配备专职护林员。同
年,为了充分发挥深居各沟系的套户、猎户在护林中的作用,林业局责成猎户必须负责
本猎区的森林资源和森林防火工作,并发给“义务护林员”红袖标。猎民们经常同公安
局、防火指挥部取得联系,汇报情况。
1966年,公安局按上级指示将全局各林场、所护林员的枪支弹药全部收缴。
1969~1978年末,林业局成立了46人的森林警察中队,接受林业局和伊春地区森林
警察大队的双重领导。
1981~1985年,全局各林场、所护林队伍进行了调整,将一批年轻体壮、事业心强
的职工、青年充实到护林队伍。林业局统一给护林员颁发“朗乡林政检查员”徽章和检
查证书。各林场、所在春秋两季适当增加临时护林员,并加强对他们政治业务教育,使
之坚持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护林防火、林政管理的具体规定;管理入山人员和车辆,对
违反法令规定的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乱捕滥猎以及违反木材运输管理的
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罚款;对触犯刑律者,送交公安局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
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