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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谅解备忘录》的签订

第四节 《谅解备忘录》的签订


在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林业专家互相考察,座谈、论证的基础上,两国政府官员经过
磋商,认为两国合作综合集约经营的条件已经成熟。1984年4月,朗乡林业局代表由龙
光、杨洪一玑与林业部一起同加拿大驻华使馆一等秘书沃尔科夫详细讨论了项目谅解备忘
录草案。中国经贸部与加拿大驻华使馆,代表两国政府于1984年6月15日在北京签订
了《中华人民共和但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林业综合集约经营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林业综合集约经营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
关于林业综合集约经营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简“中国”)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加拿大”)为
提高黑龙江省朗乡林业局的林业管理水平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主管部门
一、中国指派林业部为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中方义务的机构。
二、加拿大指派加拿大国际开发署(以下简称“开发署”)为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加
方义务的机构。
第二条项目
一、名 称
本谅解备忘录所含的项目定名为林业综合集约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目 标
本项目的日标是协助朗乡林业局建立一个现代林业管理模式,为该局持续不断地增
加经济效益打下基础;本项目的另一个目标是为其它林业局提高林业经营工作提供借鉴。
三、内 容
本项目包括如下内容。
(一)在加拿大对中国林业人员就项目的如下五个领域进行培训,即遥感(资源监
测),营林(包括病虫害防治)、采伐和运输,木材加工及管理信息系统。
(二)由加拿大专家在中国对上述五个方面提供技术援助。
(三)由加拿大1个执行机构对技术输入和技术培训进行管理。
(四)由加拿大执行机构对中国进行开题访问,并根据其在现场看到的情况,对已拟
定的实施时间表提出修改意见。
(五)双方合作为朗乡林业局进行一次新的森林调查,并建立一个现代化的森林经营
模型。
(六)提供本项目所需的专用设备。
(七)进行项目进度的中期审评。
(八)进行项目结束时的最终审批。
四、买 施
本项目将根据林业部代表与开发署代表一致同意的“执行计划”实施管理。
五、期 限
中国和加拿大同意,自本谅解备忘录签字之日起用大约五年的时间完成本项目。
第三条加方的投入
作为与中国发展合作计划的一部分,加拿大将无偿提供不超过一千万加元的资助,作
为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所述的聘请加拿大执行机构、加拿大专家、在加拿大培训中国人
员和购置本项目所需设备的费用。
第四条 中方的投入
中国将承担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二所述的实施项目的责任。
第五条实施
一、中国和加拿大将保证努力而有效地贯彻执行并坚持本项目。
二、为保证本项目获得成功,中国和加拿大将全力合作,各方应向对方提供合理要
求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
三、本谅解备忘录有关双方务必彼此通告任何阻碍或可能阻碍达到本项目目标的困
难或意外情况。
四、中国和加拿大认为并同意,附件一和附件二为构成本谅解备忘录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联络
中国和加拿大关于本谅解备忘录事宜的一切来往函件径寄:
中 国:通讯地址: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部
电报 6319 BEIJING
加拿大:通讯地址:北京 加拿大驻华大使馆转加拿大国际开发署
电报: CIDA/HULL
第七条总则
一、本谅解备忘录构成1983年10月5日中、加两国签署的关于发展合作协定的一
个补充协议。
二、本谅解备忘录及附件一和附件二可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加拿大驻华大使馆
通过换文随时修改。
三、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项目实施期间始终有效。
两国政府代表受权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备忘录于1984年6月15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
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表 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联络局局长 加拿大驻中国大使
卜昭敏(签字) 高 文(签字)
《关于林业综合集约经营项目的谅解备忘录》附件一
加拿大政府的责任
一、加拿大政府除承担1983年10月5日由中加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发展合作总协
定所规定的加方总责任外,还将直接或通过其执行机构承担下列责任:
1、提供人数不超过256个人月的加拿大专家为执行本项目进行如下五个方面的工
作:资源监测、营林、采伐和运输、木材加工及管理信息系统。
2、安排中国人员到加拿大进行实践性和理论性的培训,人数不超过275个人月,培
训内容见上述1。
3、与林业部合作选拔培训人员,制定培训计划。
4、为林业经营模式的软件系统提供帮助。
5、为执行本项目提供总值不超过360万加元(不包括不可预见费)的设备和物资,
并负责运往中国和协助安装,以便项目的执行。
资源监测: 电源稳压器2个
立体转绘仪1个 微型计算机2台(必要附件)
AbRAms立体镜20个 普通应用软件
测高仪2台 营林一苗圃:
电子求积仪2台 湿度测量仪3个
油锯(链锯)10个 恒温箱10个
量角器20个 盘秤10个
数字测量设备1套 根瘤细亩测量仪10台
70毫米航空照象机1架 冷冻机10台
管理信息系统:
起苗刀具及其它设备: 培养设备(培养箱)2个
专用设备(包括示范苗圃设备和提高 比色仪1个
朗乡林业局其它苗圃质量管理的设备) 原子吸收仪1个
自动容器装填设备l套 生物显微镜1台
空气调节、采暖、冷却设备1套 发芽仪1台
温室用玻璃纤维材料1套 X光种子质量测定仪1台
营林一抚育: 高速离心器1个
割灌锯10把 解剖、分解显微镜1台
油锯(链锯)10把 采 运:
营林一实验室设备: 重型自装集材机1台
Wiley碾磨机(粉碎机)2台 自旋索道集材机1台
酸碱度测定仪2台 索道及附属设备1套
专用离子仪1台 液压装卸装置1台
传导仪1台 上述设备的零配件
炉 子1台 木材加工:
恒温箱4台 锯材车间的设备及工具1套
烟柜(防酸chloric)1台 (用于带锯和圆锯的钨铬姑合金焊接)
平衡仪(天平)4台 打磨设备1台
蒸煮设备2台 干燥窑控制仪1套
平衡仪(天平)4台 打磨设备1台
蒸煮设备2: 干燥窑控制仪1套
蒸馏设备4套 锯具拉动平衡仪1套
压力模(压力隔板)4个
中国没有的小件办公设备,如影印机、打字机等,项目开始后经加拿大执行机构和
林业部同意并列出一份有关这类设备的清单。
在项目执行期间确定的补充设备。
情况需要时,经林业部代表和开发署代表一致同意,可对上述设备清单进行修改。
二、为实施本项目,开发署通常购买由该署资助的所有加拿大物品和其它服务。然
而,作为另一种手续,开发署委托林业部在加拿大购买某些物品和服务。而该部可委托
开发署所指定的加拿大执行机构办理该项购买事宜。
《关于林业综合集约经营项目的谅解备忘录》附件二
中国政府的责任
中国除承担1983年10月5日由中加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发展合作总协定中规定的
中方责任外,还将直接或通过其任何机构承担下列责任:
一、免费提供或支付附件一第一条第5款中规定的加方提供范围之外的,执行本项
目所需的一切设备、物资及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按本项目开始时双方一致同意的规格,对胡乡林业局拍摄新的航空照片;
2、为朗乡林业局的森林调查提供必要的人力和基本设备;
3、按本项目开始时双方一致同意的技术规范修建放置由加拿大提供的计算机硬件的
机房,并提供修建工作所需的地皮、劳力和设施;
4、为建立示范苗圃提供必要的地皮、人力和基本物资;
5、按本项目开始时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为修建小型实验室提供地皮、劳力、基本
物资及中国制造的基本试验室设备;
_6、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数据、地图、航空照片和其它资料。
二、为在华工作的加拿大专家提供住宅和后勤服务,其中包括在明乡林业局附近地
区的交通工具、办公室、基本办公用具、口笔翻译人员和司机等。
三、保证赴加接受长期培训的人员的英语或法语水平,至少达到加一中语言培训中
心的入学水平。
四、为在加一中语言培训中心学习的赴加培训人员提供生活费及其它费用;并提供
赴加培训或考察人员出国前的费用。
五、指定并授权合适人选参加本项目的监督指导委员会,并担任中方的项目主任。
六、参加对本项目的中期及最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