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产管理
第二节 生产管理
1958年4月,按照黑龙江省委提出的“三化”、“国自给”的发展方向,局成立了多
种经营科,负责全局的农副业生产。
1960年,全局计划会议要求各单位达到副食品生产自给自足,实行单独核算,自负
盈亏,私种公助,“二八”分成等管理办法。
1962年,遵循“以菜为主,薯豆领先”的原则,制定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技术管理
办法,培训了一批技术骨干和管理干部,促使耕地面积扩大和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提高。
1964年,林业局本着“一手抓生产,一手抓生活”的原则,改革了经营方式,调整
了经营布局。林业局、林场(所)、集体伙食点都抓蔬菜生产,形成了上下结合、集体个
人并存、亦林亦农的农副业生产格局。
1965年,根据林区的资源特点,利用有利条件,各林场、所都成立农业段。从事农
业的生产人员,实行工资制,产品归属农场,由局统一调拨。不超过3年的新荒地,国
家免税,遭受到自然灾害的实行减、缓、免的税收办法。
1966~1976年,各农场、林场、所和社队种植的农作物品种和产量,由林业局下达
指令性计划。
此期间职工群众的个人“小开荒”和饲养的家畜、家禽被说成是资本主义的尾巴,予
以禁止。土地除连片由集体耕种或退耕还林外,还有大量的零星小块地,宁任其荒芜,也
不许个人耕种。粗放经营,生产项目单一,广种薄收,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
为解决职工家属的就业问题,相继建立了9个家属生产队,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家
属400多人。全局共建立了林场(厂)、所所辖的农业段28个,分布在山上和山下。
1978~1983年,农业生产条件有所改善,本局实行了“增菜、保粮、发展多种经
营”的生产方针,调整了农业内部结构,开始推行农业生产经济责任制。
1984年,全局开始全面推行各种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如农机联产计酬责任制,联
产到班组,包产到户、到人等责任制。巴兰河农场解散了集体的青年队,试办家庭小农
场,实行小组或个人承包,农场与承包者签订合同。承包土地合同规定:农场负责机耕,
安排产品运输,对承包者所种植的农作物品种和农业技术进行指导,并负责产品销售,购
置化肥农药等。承包者负责土地的经营管理,生产费用自负盈亏,并按规定向国家纳税,
向林业局提交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剩余产值归己。承包者还要完成场方交给的任务和自
己应履行的义务。
同时,全局为发展农副业生产,“大稳定、小整顿”,缩小了核算单位,继续完善土
地承包合同,发展扶持重点户、专业户。坚持以饲料粮、蔬菜生产为主的发展方向。山
下各生产单位有土地经营的,单位包干到底。没有耕地的单位,由农场划给,单位包干,
自行经营。事业单位秋菜自给不足的,由农场承担。
1985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实行全面承包,打破
了“铁饭碗”和“大锅饭”,在800个专业户的基础上,又发展了17户家庭农场。产业
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农业生产不断得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