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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狩猎

第四节 狩猎


1956年,朗乡森林工业局没颚专职狩猎队,只有朗乡镇与依兰县专业狩猪队活动于
本局施业区内,还有少数人分散入山进行猎取熊、野猪、狍子、黄鼬、灰鼠、野兔等动
物、猎取的肉、皮等除部分自用外,其余全部出售,作为一项副业收。猎人猎取动物
的主要方式颚打大猎(也称围猎)、捕猎、打小猎等。猎取的方法颚喂“窝子”、诱捕、套
捕、杀仓子等。
1963年,本局的狩猎工作由公安局、营林处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各林场的护林
员兼狩猎检查员。
1985年10月5日起,狩猎工作由森林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林政部门监督检查,并且
由林政、森林资源等部门和单位抽调11人组成专业狩猎检查队。狩猎检查员持有伊春市
资源局颁发的狩猎检查员证书,负责检查猎捕野生动物的品种、数量、猎期和狩猎工具,
处理滥捕、盗猎、越界狩猎等事件,没收非法收购、买卖、运输国家和省内规定保护的
珍稀动物。同时,朗乡林业局成立l支26人的业余狩猎队,同朗乡镇的专业狩猎队活动
在本局划定的猎区。在狩猎前,对狩猎人员进行林业政策、法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生动物保护和狩猎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的宣传
教育,本局还规定猎民必须在狩猎区内进行活动,按计划,限时间,限品种,限数量狩
猎。无狩猎证者,未经审查者,严禁狩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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