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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力调配

第二节 劳动力调配



一、工人队伍
1950年,有职工5 263人,其中固定职工1 221人,还有临时工。临时工又分长期临
时工、合同工、季节工3种。多数是伪满时期从事林业生产的老工人,其余部分是从农
村招工而来。
1951年,从圣浪林务分局调来140名工人,职工总数增至5 403人,其中固定职工
1 153人(包括调出和自动离职数)。
1954年,职工总数5 663人,其中固定职2 106人,来自省内外的林业工人或农民,
当时这些人哪里挣钱多就往那里去,时称流动工人。
1958年,经哈管局批准,在山东省胶南、潍坊、泅水3个市县招用合同工1 769人。
为了稳定林业工人队伍,提高林业生产技术水平,把这批合同工转为林业生产固定工人。
1959年,根据松花江林业管理局关于招收新工人的精神,在山东省泅水、菏泽2县,
接收支边青年749人,接收山东省梁山县移民182人,并转为区定职工。同年,在黑龙
江省绥化、望奎、木兰3县招用合同工487人。
1962年,在本省肇源、肇洲等县招用130人,招用本局林业子弟245人,社会浮闲
人员34人。这三批人员均批准为固定工人。
1967年,根据哈林(67)144号文件规定,招录本地林业职工子弟110人为固定工
人。 1969年,根据绥地革生字(69) 23号文件精神,招录本局林业子弟1.60人为固定工
人。1970年经伊春林业管理局批准,招录本局林业职工子弟88人为固定工人。1971年,
根据伊春林业管理局指示精神,招录本局林业职工子弟78人为固定工人。1972年,根据
伊春林业管理局指示精神,将1 962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人。1973年,接收退役军人31
人,自然补员12人。1974年,接收退役军人10人,自然补员22人。1975年,接收退
役军人27人,自然补员321人。1976年,自然补员333人。1977年,自然补员331人。
1978年,自然扑员56人。1979年,接收退役军人11人,自然补员289人。1980年,接
收退役军人64人,自然补员17人。招录本局林业职工子弟199人为固定工人。
1981年,经黑龙江省解决“临改”遗留问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将本局388名
遗留的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人。
同年,批准4 410名待业青年为大集体工人,接收技校毕业生30人,补充自然减员
152人。
1982年,招录本局林业职工子弟262人为固定工人。同年接收退役军人83人,技校
毕业生53人,补充自然减员258人。1983年,接收退役军人118人,技校毕业生113人,
补充自然减员541人。1984年,接收退役军人58人,技校毕业生141人,补充自然减员
122人。1985年,解决知识分子子女就业112人,接收退役军人65人,技校毕业生92人,
补充自然减员130人,录用合同工44人。
1964年以来,本局先后调出一部分职工支援新建林区或厂家,一些老工人及病弱职
工相继退休、离休。截止1985年末,自然减员为5 287人,其中外调职工1 984人。1964
年,通北局513人,田升(双丰)局508人,桃山局256人,齐齐哈尔林机厂50人。1965
年,白龙江266人,云南省29人。1966年,通北局202人。1971年,苦青水泥厂60人。
1973年,五星钢铁厂50人。1978年,辽宁通河发电厂50人。退离休3 303人。1980年
以前累计1 529人。1981年,158人。1982年,203人。1983年,382人。1984年,491
人1982~1985年,由于疾病及其它死亡减员共计540人。
二、劳动力调配
(一)调配
为加强林业企业工人管理,合理使用劳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更好地完成林业
生产建设任务,历年来全局工人均由劳动工资科统一平衡调配,集中管理,各单位工人
由本单位生产调度员分配管理。
1961年以来,劳力调配按哈林管局有关规定执行。
1962年3月13日,根据本局实际情况,下发了(62)朗林劳字第168号“关于实行
劳动力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局属各单位所有工人,均由局劳动工资科根据有关规定
和领导指示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调配。
1964年4月,根据(64)东哈林劳字第415号文件“关于转发朗乡林业局精简多余
职工安置处理规划的通知”,外调工人1 327人。同年5月14日~1972年,执行(64)东
林总劳罗字第668号文件《东北林业总局关于讨论东北、内蒙古林业企业工人管理暂行
办法(讨论稿)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劳动力录用、辞退、平衡调剂和调配制度,专
业队伍管理,考勤制度,档案管理,奖励与处分。
1973~1979年,按照黑龙江省林业总局汇编的劳动工资法令选编(二)执行。
1980年,为进一步健全劳力调配制度,下发朗林劳字(80)第13号“关于工人调转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2年3月1日起,执行伊劳字(82)67号文件“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工人调配试行
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84年5月1日,局规定了工人调动必须坚持定员标准,要做到两个满足(即满足
生产和一线需要),四个控制(即控制外进、下乡、生产单位调往事业单位、串单位挑工
种)。
(二)管理
本局的劳动力依据上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961年以前,为全面平衡地完成各项生产建设任务,统筹安排劳力,分别建立各条
战线(即采运、营林、木材加工、林化、电力、机械检修、基建、农副业生产、专业队
伍等)专业管理的规定。专业队伍范围,包括各条战线全部生产过程的基本生产工人,辅
助生产工人,准备作业工人,服务工人及属于各条战线的其他人员。各专业队的人数,一
律根据批准的年度劳动计划确定。非经上级批准单位无权变动。在执行中,园情况变化,
必须进行调整时,由单位提出意见,报劳资料批准。
各专业队伍的人员配备,按照有强有弱的原则,从全局出发,相互兼顾,统筹安排,
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努力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既保证各专业队伍任务的完成,
又不浪费劳力。
各专业队伍在生产淡季,在不影响专业工作的前提下,对多余人员,企业劳动部门
根据生产的需要,临时调动专业队伍工人。由调出、调人单位办理内部借调合同(规定
借调时间、人数、工资待遇等),借调期满后,如数归队。各专业队伍由企业劳动部门负
责管理,并按季节把专业队伍的配备和变动情况报局劳动工资科。
1962年3月,根据(62)朗林劳字第168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力管理办法的通
知”精神,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其具体内容有:对工人加强教育,掌握工人思想动态,有
计划地对工人经常进行政治、技术、安全生产教育,以达到优质、高产、低耗、安全地
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抓职工生活福利,建立健全考勤制度,提高出勤率,挖掘劳动潜力,
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整顿工人队伍,做好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工作,
建立健全工人卡片和各项工人管理制度,工人卡片必须达到内容真实、完整、清洁,卡
片与现有在册人数相符。各单位必须做好有关劳力调配、管理的请示、报告工作。每月、
季、年都必须提报劳动工作总结。贯彻劳逸结合,生产工人一般可每周休息夫天,突击
性生产每月休2天。
实行定员管理大力压缩非生产人员,生产任务增减时,编制定员要随时调整标准,主
要有三种形式:
1、按效率定额制定定员标准;2、按岗位设备制定定员标准;3、按比例制定定员标
准。
编制定员贯彻“可定可变,变中有定,不断提高”的方针,节约使用劳动力,保持
定员的先进性、合理性。
1964~1972年,执行东北林业总局关于讨论“东北、内蒙古林业企业工人管理暂行
办法(讨论稿)”的通知中的各项规定。
1973~1979年,执行黑龙江省林业总局1973年9月出版的“劳动工资法令选编”
(2)的有关规定。
1980年,为了加强工人管理,本局下发了朗林劳字(80)第13号“关于工人调转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
1982年3月1日,执行黑龙江省劳动局黑劳调字(82) 26号文件“关于黑龙江省工
人调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5月以来,局实行两级管理制。局统一调动和分配,基层单位集中管理。林
业局和基层单位分别建立同样规格的工人卡片,工人调转时,卡片随人走。
实行承包责任制后,本局部分单位实行了分块、分片管理办法,如教育部门,各学
校的工人由教育科统一调配使用。这样做,简化了手续,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
历年职工分类人数情况,详见表9—5—1。
(三)工人档案
为了加强劳动力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了工人档案。建档对象有固定工人、长期工
人、临时工人。
档案内装有工人卡片、工人登记表、身体检查表、工作鉴定、工资变动情况、奖惩
决定等有关材料。
临时工人不建立档案,只填写工人卡片和身体检查表。
工人档案由局劳动部门统一掌握。为了便于基层单位掌握所属工人一般情况,工人
卡片的副本由工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当工人在企业内部调动时,工人卡片(副本)随
同工人一并转移,工人调出企业时,工人卡片(副本)由企业劳动部门缴销。
调阅工人档案时,须经过企业劳动部门的领导批准。企业转递工人档案时,要填写
三联单,按密件处理,不得用平信或挂号邮寄,更不能由本人携带。工人集体调动时,工
人档案严加密封后,指定政治上可靠的人携带。为了加快工人档案的转递工作,各调出
单位在工人调出后一周内,必须把工人档案转出。工人退休后,其档案仍由企业劳动部
门保管,工人退职或被开除,除名及死亡的,其档案由企业继续保管5年。5年以后,除
特殊情况外,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销毁。
企业对工人档案材料经常进行搜集、审查,已经列入档案的材料,非经企业主管领
导批准,一律不得抽除或销毁,以保证档案的完整。
(见附图)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