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工资

第四节 工资



一、基本工资
1950年,各类工资标准以工薪分形式出现,分值以当时粮、煤、油、盐、布五种生
活用品的价格确定。
1951年6月,东北人民政府农林部森林工业总局(51)劳薪字108号文件颁发了
《东北区森林工业职工暂行工资等级标准表》,包括森林工业各类人员工资标准。工资分
值换算与1950年相同,各地按当月省报公布的分值换算为货币发给职工。其中管理人员
工资标准分。十一级,最高一级500分,最低二十一级90分;技术人员工资等级共分二
十四级,最高一级180分,最低二十四级100分;勤杂人员工资等级共分十级,最高一
级180分,最低十级80分;采伐工人工资等级共分八级,最高一级315分,最低八级105
分;森铁运输工人工资共分八级,最高一级300分,最低八级100分;装卸归工人工资
共分八级,最高一级315分,最低八级105分。当时按上述规定对职工工资实行工薪分
制,并按分值换算成货币支付给职工。
同年,东北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查职工工资的决定和实施办法。按此规定调整了
职工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比原工资提高了12%。
准备作业和木材采集装归作业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森铁运
输等实行计时工资制。
1952年4月,东北人民政府(52)计字第880号文件颁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工资的
决定》,明确规定了提高工资幅度:平均提高9%,其中产业部门提高10%,其它部门提
高8%。同时将房租、水、电费的20%加入职工标准工资内。按上述规定在上半年普遍
调整了职工工资。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增加计件评价30%,对实行计时工资制的
职工,提高工资30%,其中调整工资增加10%,房租、水、电费增加20%。
1953年。局对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调整了工资,调整面30%,幅度在10%左右。
1954年8月,哈尔滨森林工业管理局(54)哈森劳字第1082号文件颁布了《1954年
至1955年采运工人计件评价工资标准》,并附《东北森林工业采运工人计件评价工资标
准表》2份。局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对实行计时工资制职工的30%调整了工资,幅度
在10%。
1955年,局对实行计时工资制职工的25%调整了工资,幅度在8%左右。
1956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和(56)国议习字第54号文件,国
家机关各类工资标准表。林业部颁发了企业技职人员和工人的各项工资标准表,这次工
资改革主要是改革工资支付形式,由工薪分改为货币。其换算方法是:原工资分乘当地
分值得基础货币工资。再加上增加的工资进行套级升级。
局按照上述规定,对全局职工工资进行了改革,计件制工资实行了新的计件评价,计
时制工资按新的工资标准进行了套级和升级。调资有2个幅度,副科级以上的增长20%
为新工资标准,一般职工增长工资30%。奔新工资等级,不超过1元可弃新等级,超过
1元的可下降一级。由于受等级限制,总增长率在120%左右。此年工资分值核人民币2角
1分。套级、升级的职工共达3 782人,占职工总数的71%,月增加基本工资总额39 219
元。本年执行四类工资区标准。
1959年,局对实行计时制工资偏低的职工工资进行了个别调整,升靠级1 276人,占
职工总数的17%。月增加基本工资总额5 206元,增长幅度9.1%。
调偏标准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回类地区工资标准执行。管理干部最高十三级147元,
最低二十七级28.5元,勤杂人员共分七级,最高一级85元,最低一级26元。
1961年,林业局对实行计时工资偏低的职工工资进行了个别调整。共升靠级1 295
人,占职工总数的17%,月增加基本工资总额7 381.5元,增长幅度12%。
1963年,林业部(63)林劳资字第71号文件颁发《林业部属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
标准表》,此标准划分十一类工资区。局执行5类工资区标准,最高十一级196元,最低
二十六级33.5元。此标准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了5%(不包括文教、
卫生、公安、政法等)。
同年,对实行计时制的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共升靠级3 685人,占职工总数的49%,
月增加基本工资总额25 315元,增长幅度15.4%。
1965年,局在六二林场的第三、四木材生产小工队搞计件改计时工资制的试点工作。
通过实地考察试点,给三、四小工队的油锯手、拖拉机司机等66名工人的工资定了级,
平均定为五点一级,接近计件工资标准。
1966年4月,推广六二林场的试点经验,在全局范围内的营林生产、木材生产、基
本建设等战线,全面取消计件工资制,实行计时工资制。同时,对全局无固定工资等级
的职工,按现工种进行定级,共定级3 594人,平均定四点三级,月平均工资55.54元。
取消计件工资后,原计件工人的工资普遍下降一级左右,平均月减少收入10~20元。
为解决此问题,省林业总局于1969年12月颁发了龙林总字(69)121号文件《黑龙江省
革命委员会林业总局关于林业企业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主要规定了整顿工资标准,共
分十五级,每级差5元,最高十五级100元,最低一级30元。同时,还规定了各工种工
资等级线和工龄工资幅度。
局根据上述规定:对营林生产、木材生产、基本建设等战线取消计件工资的各工种
工人按整顿工资标准定级,共定整顿工资的达3 106人,平均工资68元左右,比计时工
资提高8~12元。弥补了实行计时工资后减少的工资部分。
此后,局原计件工人保持了两套工资标准,即基本工资和整顿工资。在执行中坚持
不出原计件战线的工人实行整顿工资,调出的执行基本工资。整顿工资直到1977年调整
工资时方取消。
1972年,龙革发(1972)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调整部分人员工资和改革临时工
制度若干具体政策处理意见》,省林业总局(1972)《关于调整部分人员工资和临时工制
度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局依据上述规定,对实行计时工资制工资偏低的职工工资进行
了个别调整。主要有三项内容:①低工资级差不满5元的补充到5元;②低工资不是正
级的可靠到正级》③低工资按规定调整。共升靠补齐1 086人,占职工总数的9.3%,月
增加基本工资总额4 594元,增长幅度5.7%。此工作当年未完成,遗留部分在1974年
完成。
1974年下半年完成1972年偏调的遗留问题,共升靠补齐75人,月增加基本工资总
额317.25元。
1977年,国发(1977)8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调整面
占40%,级差小于5元的增至5元,大于7元的定为7元;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
级工(包括相似级),工作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皆调整工资,表现不好的缓调一年,比例
不超过10%。
同年,省林业总局(77)龙林总字205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
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对调资中的具体问题作
了补充规定。局按以上规定调整了全局职工工资,首先对执行整顿工资和没有固定工资
等级的职工进行定级,共定级2 722人,而后进行升级。补级差、靠级、升级共4 926人,
占职工总数的43%,月增加基本工资总额32 265.3元,增长幅度14%。
1978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字52号文件指示,局对1977年调资中缓调
人员进行补调9人,月增加基本工资总额57.3无
本年,根据省林业总局(78)龙林总劳字424号文件转发国家劳动局《关于给工作
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精神,局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228人升了级,占
职工总数的2%,月增加基本工资总额1 874.35元,增长幅度0.2%。
同年,根据龙革发(1978)转发国发(1978)9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
件工资制》精神,冬季在三道沟、小白林场对采运生产工序进行计件工资试点。取得经
验后,于1979年初在营林生产、木材生产和基本建设等战线全面恢复计件工资制。又根
据1978年12月20日,伊春地革委电话会议精神,局对于在产品质量月中,对提高产品
质量作出优异成绩的23人调整了工资,月增加基本工资总额195元。
1980年,国发(1979)25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资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其
主要是升级面平均40%,均以1979年10月底职工总数中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
固定职工(包括带工资上学的在册职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为基数,级差不足5元的,可
增加到5元,个别表现突出和有重大贡献的可升两级。按此文件精神,局对5 448名职工
调整了工资,占职工总数的47%,月增加基本工资总额的32 686元,增长幅度为10.5%
(此次升级是1979年指标,在此年完成)。
1982年,根据国发(1981年)144号文件和省市有关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规定,对
全局文教卫生职工工资进行了普调。对贡献较大工资偏低的职工升两级,文教系统升级
1 104人,其中升两级的161人,月净增基本工资总额(冲消附加工资后)7638.88元,增
长幅度为13%。卫生系统升级324人,其中升两级的39人,月净增基本工资总额2 059.25
元,增长幅度12%。
1983年,根据国发(1983)65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3)365号文件规定,
对全局职工工资进行普调。经考核确实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的
干部,可适当增加调资额。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差的工资,共升级9 731人,其中升两级的
有192人,月增加基本工资总额72 579.78元,增长幅度为14.3%。
同年,根据省劳动局黑劳薪字(1982)113号文件规定,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
奖励晋级1%,共晋级127人,月增加基本工资总额1 109.72元。这次晋级为1982年指
标,从1983年6月1日起薪。
1984年,根据省劳动局黑劳薪字(1982)113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奖励晋级1%,共
晋级125人,月增加基本工资总额1 140.6元。这次晋级为1983年指标,从1984年5月
1日起薪。
1985年,对职工奖励晋级2%,共晋级398人,月增加基本工资总额3 393.19元。此
次晋级为1984年指标,从1986年3月1日起薪。
二、辅助工资
建局以来,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本局先后实行
了林区津贴、森调津贴、工组(班)长责任津贴、加班工资、附加工资、停工津贴、职
工取暖补贴、粮煤补贴、油锯手津贴、班主任津贴、保健津贴、生活补贴、通勤补贴和
磨料金等辅助工资制度。
(一)林区津贴
1958年以前按国家规定,实行林区津贴。山上山下分2个标准支付林区津贴,山上
按职工基本工资的20%支付,局所在地按职工基本工资的10%支付。
1959年,由于木材生产坚持常年作业,作业区范围扩大,六道沟、巴兰河、折棱河
等林场距局址70公里左右,交通不便。生活条件差,英山、建设等林场条件有所改善,
因此于9月重新修改了林区津贴标准。局所在地按基本工资的10%,青秀所13%,英山
和建设18%,胜利、五道沟、六道沟和巴兰河20%,二道沟、三道沟和折梭河23%,森
铁各站区按所在地制6标准执行。各场、所和基建工地在生产工段住宿的津贴标准按基
本工资的25%支付。
1965年,为缩小收入差额、改变了林区津贴的支付形式。由按职工基本工资百分比
支付,改按绝对额支付。局所在地(包括小白、胜利林场),每人每月支付6.5元。山上
各场所(包括三公里、二中、敬老院)每人每月支付12元。以上标准从1965年7月1日
起执行。出勤超过半月者支付整月的津贴,不足半月的不支付林区津贴。以上标准及支
付办法执行到1983年末。
1984年,遵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取消按绝对额支付林业津贴的形式,恢复执行
(59)林计字770号文件颁发的“黑龙江省林区津贴支付办法”,仍按职工基本工资的百
分比支付。各地支付标准是:局所在地(包括乡南所、陡山大队、二中、技校、敬老
院),为10%;小白、胜利为12%;英山、清源、正岔河、大西北岔、达里岱、新东为
20%;头道沟、巴兰河、二号桥、建设为23%;东风、折棱河、六道沟、二道沟、三道
沟为25%;原胜利一、二地区为20%;新东林场在公路客运来通车之前为25%,通车后
为20%;在工段食宿每月超20天者按本单位标准加发5%,通勤只在工段吃午饭者和在
工段食宿为每月不超过20天者,不加发林区津贴,上述标准从1984年9月1日执行。
(二)森调津贴
1951年,参加原始林调查的固定工和临时工,自进入林区之日起至出林区之日止,由
国家免费供给食粮。此外,每人每日补助七工分。
1952年3月13日,东北人民政府林业厅颁发了“森林调查津贴暂行规定”。规定中
除了调查人员的食粮仍由国家免费供应外,在调查期间加发调查津贴。此年局只有原始
林调查,因而只执行原始林调查津贴,按基本工资的40%支付,逐日发给菜金三工分一
项规定。
1955年4月22日,哈尔滨森林工业管理局(55)哈森穷字第2679号文件“关于森
调津贴问题的通知”指出森林资源调查津贴,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别按本人基本工
资的35%和44%支付。调查人员赴森工局出差,在半月内津贴照发。局森林普查执行
40%,森林勘探执行35%。
1959年3月,黑龙江省林业厅林计字177号文件,关于颁发“黑龙江省野外调查人
员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重新规定了森调津贴标准,分一、二类地区,每类地区又分
甲、乙、丙三类工作。
本局执行二类地区甲类工作,森调津贴为基本工资的30~35%,每人每日伙食补贴
0.4元。
1965年1月31日,黑劳字16号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
暂行规定”,局按此规定执行五类地区森调普查津贴标准,每人每日O.9元,同时还享受
当地林区津贴的半额。
1980年11月25日,省林业总局(80)黑林总劳字597号文件“关于林业调查、勘
测人员执行野外津贴标准的通知”。局执行五类地区标准,森林野外普查每人每日1.3元,
内业和勤杂人员0.9元,同时享受当地林区津贴半额。
1984年11月1日,林业部林发计字(1984)552号文件转发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的复函》,共分三个标准。局执行第三类标准,
调查人员每人每日1.7元,仍享受当地林区津贴半额。
(三)工组(班)长责任津贴
1955年8月1日起,执行林业部哈尔滨森林工业管理局(55)哈森穷字第2538号文
件颁发的“工组长责任津贴标准”。执行范围:营林生产、木材生产、基本建设和森运战
线的工组长。其标准:手工作业的工组在6人以下免发。7~15人并执行计件工资者,按
基本工资的5%支付。执行计时工资者,按基本工资的3%支付。16人以上的工组,执行
计件工资者,按基本工资的10%支付。执行计时工资者,按基本工资的6%支付。机械
作业工组在6人以下者免发。6~15人并执行计件工资者按基本工资的6%支付;执行计
时工资者,按基本工资的4%支付。16人以上的工组,执行计件工资者,按基本工资的
12%支付;执行计时工资者,按基本工资的8%支付。
1962年,局参照企业定额标准修改了工组长责任津贴标准。实行范围:营林生产、采
运、木材加工、基本建设、机械检修,不分手工、机械作业,不分计时、计件工资,均
按绝对额支付。工组人数在6人以下者不支付。7~15人,每人每月5元,16人以上每
人每月7元。副组长不享受津贴。出勤不超半月者不支付。
1966年,工组长津贴停发。
1982年,恢复工组长津贴制,执行1962年标准。
(四)油锯手工种津贴
1983年1月,局规定油锯手每日发给0.6元工种津贴,月金额按出勤日计算。
1985年12月1日,朗林劳字(1985)230号文件,调整了油锯伐木工种津贴,油锯
手每日1.2元,助手每日O.6元,按定额工日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月份日历天数。
(五)班主任泽贴
1979年11月27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局(79)教计字489号文件“关于
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其标准为:中学每班学生
35人以下发给5元,36~50人发给6元,51人以上发给7元。小学每班35人以下发给
4元,36~50人发给5元,51人以上发给6元。以上规定从1979年11月起执行。
(六)加班工资
1952年5月7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工矿企业加班加点的暂行规定”,局按此
规定对固定职工实行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月加班者,按其应得基本工资的100%支付。公
休日加班者,按其应得基本工资的50%支付。
1954年8月7日,哈尔滨森林工业管理局颁发了“森林工业采运生产职工加班加点
工资支付问题的暂行规定”。局执行此规定,对在法定节假日必须加班者给予加班津贴。
执行计时工资制的,除支给应得标准工资外,再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00%支付加班津贴。
执行计件工资制动除按计件单价支付工资外,再按本人计时标准工资的100%支付加班
津贴。
对加点工作不足两小时者免发津贴,两小时以上不足半日者,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1/4支付,半日以上者,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2支付。
上述加班加点津贴控制严格,凡有条件串休者,可给予同等时间串休或补体,尽量
少发或免发加班加点津贴。
1956年,局执行哈林管局转发(56)哈森劳字第7778号文件“森林工业企业工资津
贴支付办法”,对在夜间工作的职工,加发0.4元的夜餐费。
1970年2月5日,省林业总局(70)龙林计字21号文件“关于1970年春节加班工
资的代电”,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取消了春节加班发双薪的规定。
1978年8月2日,省林业总局(73)龙林总劳字57号文件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
企业职工加班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根据此规定,本局恢复春节加班发双薪的规定。
(七)奖金
为合理使用劳动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1962~1965年,本局先后实
行了计时超额奖和计时综合奖、定奖定罚办法。
计时超额奖、计时综合奖,是补偿定额劳动的报酬。其奖励范围是:生产工人,辅
助工人,勤杂工人,能独立工作的徒工,技职人员,服务人员,警卫人员,医疗卫生人
员,饮食业人员,烧炉工,烧水工,打样子工等。
计时超额奖,主要包括能制定定额的工种,如森铁的乘务员,木材加工的制材工,机
械修理工等。
计时综合奖,主要包括不能制定定额的工种,如生产单位的辅助工人,技职人员,服
务人员,森铁的电务、机务人员。
计时超额奖标准,按实行奖励人数的平均工资计算,每人月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
元,等级差在20~30%左右。奖金来源由超额劳动所得资金中提取。
计时综合奖标准,见表9—5—2。
(见附图)
计时综合奖等级比例,一等为30%,二等为40%,三等为3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者,减发或免发奖金:
l、单位未完成全面计划的不奖。
2、单位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的不奖。
3、个人当月出勤不足24 R的,矿工1天的不奖;当月病假在6~10天内发奖金的
5%;在生产中原材料消耗超计划的,视其超耗数量的多少适当减免奖金额;产品质量
达不到技术标准的,返工的,适当减免奖金额;机械事故责任者,适当减免奖金额或赔
款。
达不到技术标准的,返工的,适当减免奖金额;机械事故责任,适当减免奖金额或赔
款。
1964年,本局根据哈尔滨林管局537号转发“林业部转发建设单位提取奖励基金办







@img6W800J7.jpg^JPEG^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