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工资

第四节 工资


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966~1978年,取消计时超额奖,全局实行计时综合奖。
1979年,恢复并修改了计时超额奖,全局分三类:_
1、生产单位,以完成产量、质量、劳动效率、成本四项为标准。对外销售单位增加
完成供货合同一项,奖金额为实行奖励人数工资总额的10%。
2、管理部门(局机关、物资供应站、服务站等),以完成全局产品产量、质量、劳
动效率。上缴利润、供货合同为标准,奖金额为实行奖励人员工资总额的9%。
3、事业单位(学校、党校、公安部门、商业科),在全局五项指标完成的基础上,还
要看本行业工作计划、质量、费用的完成情况。商业以完成销售计划、资金利润、资金
流通、上缴利润为标准。奖金额为执行奖励人员工资总额的8%。
以上三类部门或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死亡者减发奖金总额的50%,有一项指标未
完成者,扣发单位有关领导基本工资的10%。产量、成本未完成者,发生责任事故,违
反政策,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政治影响与经济损失者,扣发全部奖金。生产工人
每月最高奖金额不超过9元,勤杂人员不超过6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当月奖
金。病伤事假每月超过3天者,旷工1天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未干满干
好八小时,当月停工反省及其它处分者。个人未完成工作任务扣发基本工资,一般在15
7口以内。
1983年,进一步修改奖励办法,执行五项指标的单位,其中有一项未完成的,扣发
奖金总额的20%。执行四项指标的单位,其中有一项未完成的,扣发奖金总额的25%。
执行三项指标的单位,其中有一项指标未完成的,扣发奖金总额的33%。产量和成本未
完成的扣发全部奖金。
1984年,试行定奖定罚。以实现企业经济、技术指标为标准,就产品、产量、质量、
成本、上缴利润、供货合同完成情况,实行季度奖,年终一次结算。局长按主管战线,考
核其人员思想状况,工作作风,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奖金额为实行定奖定罚人数年度基
本工资的20%,上缴利润每增加1%,奖金额随之增加3%。局长奖金额高于一般职工奖
金额的一倍,科长高于一般职工奖金额的50%,罚款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15%。
(八)附加工资
附加工资,是计时超额综合奖演变而来的。
1962年,省林业总局在本局搞“计时超额综合奖励”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局
范围内实行此奖励办法。具体范围是:辅助生产工人、勤杂人员、工段长、技职人员和
服务人员。奖励面为实行奖励总人数的50%。受奖者分3个等级,每级占的比重是:一
等的30%,月奖金5~9元;二等的40%,月奖金4~7元;5等的30%,月奖金3~5
元。
1963年8月1日,根据“计时超额综合奖励”试点工作经验,林业部(63)业劳字
第32号文件颁发了“林业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林业局执行此办法。
1967年1月,本局停发计时超额综合奖。
1969年,省劳动管理局(69)龙劳革薪字22号文件和省林业总局(69)龙林总字121
号文件,对在1966年3月16日后停发计时超额综合奖者,改为附加工资。从1969年6
月1日起实行,分期补发,实行范围较前奖励范围有所扩大,但又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享
受附加工资;实行计件整顿工资的职工,企业十七级以上的干部和基本工资百元以上的
职工;196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季节性临时工、合同工;经上级批准定为“三特
一叛”,已戴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和被剥夺政治权力的分子,拘留在审期间的人员。
附加工资的标准:计时制生产工人每人每月5元,后勤工人和管理干部每人每月4
元,均按出勤日计发(包括因工负伤者),加班、病事假免发。
1971年,追补1967年1~1969年12月停发的计时制职工的部分综合奖。其标准为
每人每月4.5元,三年共计162元。
1978年,国发91号文件,将附加工资改为计时、计件奖金,停发附加工资。
1979年7月13 日,省林业总局(79)黑林总劳字227号文件、国发91号文件下发
后,因实行奖励制度而取得附加工资者可按原享受附加工资标准从取消月份起补发金额。
在1979年和1983年2次职工升级时,级差超过5元者,冲消部分附加工资。
1980年11月,对1969年“双退”的职工退前享受附加工资。将其加入工资并入退
休费。
(九)取暖补贴
1952年10月15日,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52)东计薪字第52号文件“关
于职工冬季取暖煤贴支付办法之规定”下发后,按此规定,从本年冬季起对职工支付取
暖煤贴。职工住公房由国家供给取暖者,其中实行工资制职工按实际消耗原煤数折价收
费。自行取暖者,每人按1.5吨原煤价值折合货币发给职工。
1954年10月16日,本局根据哈尔滨森林工业管理局(54)哈森劳字第2625号关于
冬季取暖津贴规定精神,规定每年实行6个月的取暖期,每月标准为人民币5元,取替
原来的原煤取暖补贴。取暖津贴在取暖期前1个月1次发给职工。
195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宿舍
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规定,家住森工局辖区内职工发给取暖补贴,家住外地的划分区
域,按各区域标准支付补贴。局按此规定调整了取暖补贴发放标准,对不应享受此补贴
者免发其取暖津贴。
1957年11月14日,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7年职工冬季宿舍取
暖补贴的补充规定,甲类地区乡村(镇)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可发给宿
舍取暖补贴,局按上述规定发给职工取暖补贴。
1959年11月10日,黑劳秘字第1993号文件“关于1959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规
定”,其主要是年满一年的临时工(包括合同工),发给取暖补贴。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并
在一起居住者,只发给一方取暖补贴,由男方单位支付。分居两地者,分别发给取暖补
贴。
本局按上述规定支付取暖补贴。其标准每人每年支付30元。
1980年5月8日,国家劳动总局(80)劳俭便字 23号文件“关于全国各地区职工冬
季取暖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的函”,对此,本局对退休、离休职工、家住外地的,按当地
标准发给补贴,但必须持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等有关方面的证明。
(十)粮煤补贴
1965年3月20日,(65)黑劳字84号文件“关于发给职工生活补贴几项具体规定”,
其主要是凡吃供应粮的职工、合同工、临时工,总收入平均每人每月20元以下的工人和
十四级以下的干部,按月发给粮煤补贴(包括其家庭成员):粮价补贴每人每月0.29元,
煤价补贴每人每月0.14元,计0.43元。
本局按上述规定于4月1日起实行粮煤补贴,除山上各场所只享受粮贴0.29元外,
其他均享受粮煤车补贴。
1966年7月28 日,(66)黑劳字152号文件“关于今年提高粮食销售价后对职工继
续实行生活补贴的几项规定”,其中粮价补贴每人每月提高到0.64元,煤贴仍为0.14元,
计0.78元。十五级以上干部和工资收入相当于十五级以上的人员不享受粮煤补贴。工资
发生变化,随时调整补贴标准,家属成员发生变化时,补贴只减不增。
以上规定本局从8月1日执行,直到1985年未变。
(十一)保健津贴
1957年,本局实行保健津贴。主要工种人日标准是:电焊工、瓦斯焊工、化铁工为
0.125元,化钢工为0.175元,KT—12拖拉机司机和助手为0.251元。按其实际接触天
数计算金额并支付。
1962年,局修改了保健津贴标准,同时扩大了执行范围。人口标准是:铸造工、内
科化验员、洗液工0.125元,加热工、重机工0.176元,炼焦工、医院放射线工作人员
0.251元。按其实际接触天数计算金额并支付。
(十一)生活补贴
1979年11月1日,黑革(1979)321号,转发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
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几项具体规定”,局根据此规定于11月1日起按月发给职工
(包括学徒工)副食品补贴5元,出勤不足一个月者,按出勤天数计算金额,月累计金额
不得超过5元。
1984年10月起,每月发给职工(包括学徒工)洗理费2元。
1985年4月,每月发给职工(包括学徒工)肉食补贴2.5元。
同年10月,洗理费标准由2元增加到4元。
(十三)工具磨科全
1957年。局实行工具磨料金支付办法。大锯制材工,按上下手2人每月实得基本工
资总和的3.5%支付。木工按每人每月实得基本工资的5%支付。理发员按每人每月实得
基本工资的5%支付。对自带工具的理发员,每年准予赴外地磨工具1次,每次不得超过
4天,超过天数旅差费自理。
(十四)通勤补贴
1961年1月,计件制工人实行通勤补贴。凡从事采运的山场工人,由住地到作业现
场,1次往返步行超过5公里者,其超过的里程每公里按计时工资标准的2.5%支付走路
工资。
1965年3月4日,(65)东林总劳张宇266号文件,“关于试行东北、内蒙古林业企
业工资津贴支付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指出,林区实行计件工资制的采运、水运、营
林和基本建设工人,每日由居住地到作业现场,1次往返步行超过5公里者,每超过1公
里发给0.05元的远距离作业补贴。本局自4月1日起试行上述规定,直到1985年未变。
(十五)停工津贴
1959年12月10日,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期间津贴待遇的规
定”,局按此规定对非因职工本身过失而造成的停工,其3天内的工资照发,超过3天以
上的天数按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75%支付停工津贴。
1965年4月7日,(65)东林总劳张宇266号文件,“关于试行东北、内蒙古林业企
业工资津贴支付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其主要是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其
停工期间按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75%支付停工津贴。其计算标准是未评定计时工资等级
的采运、加工、营林、农副业生产相似计时工资制五级以上的职工、基本建设四级以上
的职工按计件工资标准下降一级,采运、加工、营林、农副业生产四级以下的职工,基
本建设三级以下的职工,按所从事工作的计件工资标准计算。在试验新机械、新工具,试
行合理化建议期间造成的停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00%发给停工津贴。在停工期间,组
织上安排其它工作,拒绝分配者及因职工本身过失停工者,免发停工津贴。同年4月,局
执行上述规定。
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职工工资也发生变化,详见表9—5—3。
(见附图)
(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