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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定额管理

第五节 定额管理


1956年以前,本局执行东北森工总局、绥化森工管理局的有关生产定额规定。仅部
分零星定额由本局制定。
1957年,生产定额实行三级管理制,局根据本企业特点,经实地考核与统计后,制
定了《林业生产定额》。
1964年,生产定额确定为三级管理制,生产定额从上而下作了全面修改。局将省、市
两级定额未列入生产作业项日的,进行了考察,修定了本企业定额。主要包括准备作业、
木材生产、森林更新、运输(含人力平车)和其它五部分。
1965年,局在六二林场三、四木材生产小工队摘取消计件工资制,进行计时工资制
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取消定额。在试点工作未取得经验之前,准备作业、木材生产、营
林生产等各项生产工艺流程未变以,各项定额仍沿用1964年颁发的三级定额标准。
1966~1977年,全局营林生产、木材生产、基本建设、农业生产等各条战线全面实
行计时工资制,取消定额。
1978年,局整顿企业工作队在三道沟、小白林场搞恢复计件试点工作,对“文化大
革命”遗留问题进行整改。
1979年,经伊春林业管理局批准,根据三道沟、小白林场的试点经验,在全局恢复
计件工资制。具体执行伊春林管局颁发的《林业生产劳动定额》,零星工程沿用1964年
本局制定的企业定额。
1981年,局推广翠兰林业局经验,在一部分营林所对造林、抚育进行“四定”、"四
保"试点工作。四定是:定任务、定人员、定地块、定时间;四保是:保任务、保质量、
保成活、保时间。1982年,在“四定”、“四保”试点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在全局各
林场和经营所全面实行“四定”、“四保”。同时,考察并制定了本局《林业企业定额》,主
要有六部分:准备作业、木材生产、森林抚育、更新、零星工程、农业生产。考察制定
了带锯制材劳动定额,工程处和服务站建筑用材定额。
1983年,根据历年来高坡摘山帽拖拉机上不去,用人力和畜力结合作业的情况,局
在正岔河林场搞地面索道集村试点,取得经验后,制定了《地面索道集材试行定额》。
1984年,局以改革经济体制为中心,对营林生产、木材生产、基本建设、农业生产
及商业等各战线,实行经济承包。木材生产和基本建设以工组为单位进行承包;营林生
产以工组或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农业生产按户承包,产品自行处理;商业、山下各商店
按年度下达销售额计划,超额部分国家得大头,个人得小头,“二八”、“三七”或“四
六”分成。
同年,为使经济承包责任制趋向合理,劳动定额统一纳入中央林业部管理。
是年,局还考察制定并试行了《人参地劳动定额》。
1985年,局考察制定了《圆锯制村劳动定额》,供山上林场、经营所等单位建筑制材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