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护用品
第二节 保护用品
建局以后,本局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政策,结合生产需要,本着用品使用时间不缩短,
质量不提高,发放数量不增加的原则,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历年来的费用始终保持在每
立方米木材0.3~0.5元(1967~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除外),确保了劳动者在生
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955年以前,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由保安科卫生股统管,具体发放办法,由基层生
产单位提出计划,经保安科卫生股审核后,按上级规定发放。主要发给清林工、伐木工。
五紧式防草爬子服,3年换发1次。1956年5月~1960年,执行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
会议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及8月哈尔滨林管局颁发的《哈尔滨地区森林职工防
护用品使用范围暂行规定》,对木材生产工人3年发放1套工作服,1副垫肩。到期领取
时以旧换新。
1958年,根据《黑龙江省企业防护用品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和《黑龙江省企业主
要工种防护用品标准方案》(草案)及省林业厅(1958)林安宇33号文件规定精神,林
业局制定了适应本局生产需要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使用方法。
发放范围;采、集、装、运、卸、归的生产工人,制材、营林、机械检修、林产化
工、电器、基本建设的工人,及不脱产的技职人员。
防护用品:安全帽、单棉工作帽、单棉工作服、雨衣、胶鞋、胶靴、帆布手套、绝
缘鞋等20余种。
使用管理,由局劳动保护科和物资供应科共同负责,劳动保护科负责制定防护用品
计划,核实分配指标及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物资供应科根据劳动保护科
核实后提出的年、季、月防护用品需用计划,按时组织购货、加工、保管、发放、回收
等工作。同时建立了防护用品发放制度。各基层单位设有防护用品台帐,享受防护用品
者持有劳动保护领取证,凭证按期领取防护用品。
1963年10月,随着林业生产机械化规模的不断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1963年9月18日颁布试行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重新修定了《朗
乡林业局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办法》,使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与使用更趋向合理。针对
工种合理发放劳保用品,如伐木工、建材工、集材施拉机司机、助手、清林工等,使用
防护服容易损耗,l年发放1套工作服,4年发放1套雨衣。绞盘机司机及各种型号机动
车辆司机、修理工、森铁和集材养路工等工种,2年发放1套工作服。防火专业队员、营
林员等对防护服不容易损耗的工种,3年发放1套工作服,6年发放1套雨衣。手套、护
目眼镜、女工帽、口罩、垫肩、安全带等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放。
1965年,哈管局176号文件批复朗乡林业局“关于发放防寒用品,个别工种的确定
和增发的报告”,本局按批件发放了防寒用品。
1967~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混乱,发放面放宽,标准偏
高。
1977年 11月,恢复正常管理秩序,具体实施办法参照 1963年《朗乡林业局劳动保
护用品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1981年2月,根据《黑龙江省林业企业职工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增发了雨裤,
五指皮手套等防护用品,规定以外的新工种防护服的发放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经安全
科审批后由物资供应科发放。
1984年6月~1985年,全局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统一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企
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