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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保险

第三节 劳动保险


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
195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于1951年开始实行劳动保险制
度,当时实行劳动保险的职工1 153人,到1985年增至12 414人。
一、休假待遇
1951~1985年,林业职工按国家法定假日的规定,享受节假日及公休日。遇有特殊
情况占用公休日时,给予串休或补贴待遇。病假、产假、工伤、探亲假、婚假、丧假,均
按上级规定给予休假或补贴待遇。1964年,林业局48号文件转发并执行了总局。“关于职
工施行绝育手术,人工流产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林业局101号文件转发劳动部、总工会
“关于企业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待遇如何处理问题补充通知”中的各项规定。
二、职工疗养
1954~1957年,本局职工疗养,主要以增加体弱多病职工的营养为主,当时设福利
食堂1处,6间土木草泥结构的平房。凡在福利食堂就餐者,必须经医生诊断,领导批准,
由医生订出营养食谱。伙食费由工会补助50%,3个月为1个营养疗程。
1958年,撤销福利食堂,需疗养的职工均去汤岗温泉,兴城林业疗养院疗养,每期
为3个月。凡需疗养的职工,由本单位介绍,经职工医院诊断,卫生科或医劳办批准后,
即可去外地疗养。疗养者的医药费、床费,全部由局承担。工伤者,局负担往返车、船
费;病伤者,局负担50%的车、船费。1958~1966年,平均每年去外地疗养9人。
1967~1977年,与五大连他、汤岗、太阳岛、千山签订合同,疗养者110人。
1978年,局分区工会接管职工疗养工作,同年去五大连他疗养14人。
19791年,去汤岗、兴城疗养35人。
1980年,去千山疗养的14人,其中8人是劳模度假,劳模度假各种费用全部由局核
销。
1981年,去威海等地疗养的50人,其中9人是劳模度假。
1982年,去太阳岛等地疗养的58人,其中劳模度假10人。
1983年,去凌源等地疗养74人,其中劳模度假10人。
1984~1985年,去千山、威海等地疗养总计123人,其中劳模度假13人。
三、退、离休待遇
本局自1953年开始,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退休制度,并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其享受
退休的待遇。
1958年,局参照国务院颁发的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
职工分别办理“双退”手续。
1965年,对已经“双退”的老弱病残职工子女及其赡养亲属,按就业条件给予就业
照顾。
1970年,死亡职工的家庭无劳力的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都给予就业安置。
1978年,根据国务院对1958年“双退”职工暂行办法修改后的条件,办理了一批
“双退”手续。
1981年,局实行退离休老干部待遇制度,为退离休老干部享受晚年快乐,提供相应
的条件。
四、特殊贡献待遇
1974年,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给予特殊贡献待遇(包括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工
人),凡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作满30年后退休的职工,加发工资15%;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作满20年后退休的职工,加发工资10%。同年办理
退休并享受上述待遇的职工185名。
1977年,按特殊贡献待遇的条件,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106名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
1978年,对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经省批准,在退休时,其退休费加发本
人标准工资的5~15%。以上诸项特殊贡献待遇至1985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