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电业管理
第二节 电业管理
本局电业管理工作,随着电网覆盖面积的逐步扩大,日趋向着科学化、系统化发展。
1960年5~1963年7月,木材加工厂发电车间的配电组负责电力供应。供电范围小,
公用电只限于贮木场、木材加工厂、森铁处、机修厂、工程处、职工医院、局机关等单
位,民用电只限于少部分街道的居民照明,近六百户。年售电量为284 十度。当时供电
规模小,各方面的条件较差,高低压线路的电柱皆为木杆。导线则以六号或三号钢筋代
替,其它设备较陈旧,维修量大,事故较多,运行不正常。
此期间,电力供应采取包费制,按其容量分三种标准收费,局属单位用电每度0.10
元,局外单位用电每度0.15元,居民照明用电每度0.03元,年营业额在1.2万元左右。
1963年8月,发电厂变为单独经济核算的科级单位,原配电组随之扩大为电力营业
所(属发电厂的一个工段),营业范围和人员编制相应增加。1973年全局高压配电线路
39.5公里,低压配电线路25公里,单位用户增至41个,居民用电量增至1 049千度,营
业额达104.9万元。
1977年6月,对用户改变过去按容量计算收费的办法,实行装表计量,按实际耗电
量收费,加强了科学管理,堵塞了漏洞。
1982年,高压配电线路通至本局的英山林场,小白林场,同时架设18公里35千伏
高压输电线路,经由本局的胜利林场、带岭林业局,与伊春的输电线路并网。同年建成
小白、西山2处简易配电所。此时,全局共有高压输配电线路80公里,低压配电线路58
公里,均以水泥电柱与符合规格裸铝线架设。用电单位达153个,居民用户达7 172户,
年售电量为24 757千度,营业额达320万元。
1983年3月1日,林业局根据本局电力事业的发展趋势,调整了电业的布局,将供
电工段从发电厂划出,自成体系,成立供电所,为局属科级单位,有职工l14名,其中
管理干部12名。此时全局的高低压线路有所增加,用电单位和民用户猛增,年售电量达
25 683千度。
1984年以来,在林区各主要道路上新安装路灯195盏,加装电表2 243块,其中单
位装表164块,居民装表2 079块,装表率达到100%。在用电管理上取消了包费制,居
民用电实行总表监督分表计量,线报率下降到11.94%。年末共有高压输配电线路88.8
公里,低压配电线路80公里。
1985年,售电16 335千度,收入268万元,实现利润2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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