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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作

第二节 合作


1956年,根据国家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改造政策,铁力县政府把朗乡镇内的
小铺和摊床等小商贩组织起来,成立了合作商店,隶属铁力县工商联合会;把私营理发
店组织起来,成立了合作理发所,隶属于朗乡公私合营总店;把做豆腐的个体劳动者组
织起来,成立了集体豆腐房,隶属于铁力县朗乡镇手工业合作社。
一、合作商店
由7家私营小杂货铺和12家私营摊床合到一起,组成合作商店。此店位于现在的野
味饭店附近,营业面积为122平方米。商店的领导由公方代表和私方代表组成,公方代
表是铁力县派来的,私方代表是全店职工推荐出来的私方人员,除享受标准工资外,还
按规定享受5%的股金定息,同时全店还实行超销奖制,每月超额完成任务者,得奖最多
不得超过20元。私方人员如退休、转走或死亡,股金随之退回。
1958年,在铁力县工商联的组织下,合作商店又吸收了1956年私人工商业改造时,
没有烟酒专卖事业管理局签发许可证而未能加入合作社,仍自购自销的12户小商贩。这
时,合作商店前后合在一起,已是由31家小铺和小商贩组成的合作社了。
1964年,商店利用逐年积累的公积金,重新建筑了砖瓦结构的营业室(现址),面积
为120平方米。同时建有冷床70平方米,早晚服务部30平方米。
1966年8月,合作商店也同其它国营商业一同移交给朗乡林业局,由商业科管理,并
继续负责对资本主义商业改造,合作商店隶属于朗乡林业局商业科。
1967年,合作商店成立革命委员会,负责对合作理发所、合作豆腐房的领导。同年
合作豆腐房解体,12名人员到商业科批发站当装卸工,脱离了合作商店。1972年,合作
理发所又归口公私合营总店领导。1974年初,按照上级信访部门(中央、省、地)的裁
决,由合作商店接收的原来合作豆腐房的全部人员从事合作商业工作。当年,合作商店
用公积金,在商店后院建筑了90平方米的砖瓦结构商品仓库。1980年初,合作商店私方
人员的股金全部退净,因退休、转走、死亡,已经没有私方人员了。
二、合作理发所
1956年,在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把朗乡镇内的3家私营理发所组
成了一个合作理发所,隶属合营总店。合作理发所设2处服务点,有职工9人。一个点
位于朗乡松乐街东段的路北,即现在春光理发所以东50米处,营业面积40平方米,其
服务项目是理发。另一个服务点,位于现在医院附近,营业面积50平方米,服务项目是
烫发。执行计件工资,30%留作公共积累,70%用于支付工资。截止1965年,全所积累
资金达到1.4万元。1966年8月,该所由”铁力县移交给朗乡林业局商业科管理,隶属于
合营总店。
1974年1月,新建的营业室落成,易名为春光理发所。1976年,理发所合作时私方
人员的股金全部退回,至此没有私方人员,全部为集体职工。
三、合作豆腐房
1956年对私营改造中,当时朗乡镇内12名豆食加工的个体劳动者,被组织到一起,
成立了合作豆腐房,隶属于铁力县朗乡镇手工业合作社。
1966年,铁力县将合作豆腐房移交给朗乡林业局商业科,隶属于合作商店,独立核
算。翌年,由于粮食部门把菜豆直接供应给居民,豆腐房无原料,转产为酱菜厂。1967
年酱菜厂解体,12名人员均被分到商业科批发站当装卸工。
1973年4月2日,商业科查清了1966年铁力县移交手续中不包括豆腐房12人,认
为这12人是合作性质的,不应该在国营批发站工作,经请示林业局批准,于1974年1月
将这12人安排到合作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