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物价 1950年前,朗乡林区的私营商店,从外地购进商品,适应当地行情,时高时低,随
行就市,价格波动不定。
1951~1952年,朗乡林务分局材料股管理商业,未设专门的物价管理机构,国营商
店的物价均享受三级批发价格,然后按规定加价出售。
1953年以后,朗乡林区设立了专职物价员。从省二级站进货,享受二级站对三级站
调拨价格,然后加合理的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确定零售价格出售。批零差一般为:百
货类,12~16%;五金交电类,14~16%;纺织类,2~15%;蔬菜果品类,20%;文化
类,12%。由于时间的推移,商品价格也随之变化, 详见表11-6-1。
(见附图)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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