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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组织工作

第五节 组织工作



一、组织发展
1947年4月,南岔区委派刘杏厚等人来朗乡发动和组织人民群众开展反奸、清算斗
争和土地改革,并负责建党工作。同年6月26日,在林业工人中发展了第一批党员。到
1951年,朗乡已有党员17名。
随着党的建设工作不断加强,人们思想政治觉悟迅速提高,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
人也越来越多。到1963年,全局党员有939名,占全局职工的8.6%。1966年“文化大
革命”开始后,党组织处于瘫痪状态,党员队伍状况无据查考。1971年,党组织恢复后,
各单位相继发展一批新党员。到年末,全局党员已达1 167名,其中女党员77名,少数
民族党员20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0名,高中文化程度的30名,初中文化程度
的179名,小学文化程度的948名。1985年,党员总数已达1 890名,其中男党员1 692
名,女党员198名,分布在全局各行各业,并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详见表14—l—l和
表14一l—2)。
党在各时期重点发展对象各有不同,“文化大革命”前重成份看出身,注重阶级斗争
观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信念,看贡献,注重能否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组
织部门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重点发展优秀知识
分子,科学技术人员,青年工人和一线优秀工人入党。在1979~1985年发展的287名党
员中,女党员36名,少数民族党员10名,知识分子党员67名,使党员队伍结构不断得
到改善。
(见附图)
(见附图)
二、党费管理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本局执行的党费缴纳标准是:凡有固定收入的党员,按照工资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本局执行的党费缴纳标准是:人贿团冠收入的党员;投照上贸
元者,缴纳工资额的1%;工资收入每月在201~800元者,缴纳工资额的1.5%;工资
收入每月在301~500元者,缴纳工资额的2%;工资收入每月在500元以上者,缴纳工
资额的3%。本地区的林区津贴,属固定性收入,与基本工资额加在一起按规定比例缴纳
党费。
没有工资收入或工资收入不固定的党员,如家属妇女党员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
党员、知识青年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05元。党员无能力缴纳党费,经支部委员会批准,
可以免交。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者不限。
党员缴纳的党费,由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统一交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按上
级有关规定上缴或留用。
党委留用党费的使用范围:一是用于教育、培训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二是用于党
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资料费的开支;三是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活动
费用的部分开支;四是对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和
补助所需费用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