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职工生活
第四节 职工生活
一、养老院
1954年,成立养老院(原名疗养院),休养员都是公、私伤体弱的在职职工,人数最
多时达80人。
1977年以后,为体现党对孤寡老人的关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林业局、分
区工会投放了大量资金,为养老院修建了游艺室、图书室、理发室、浴池等,并添置了
收音机、电视机。
二、职工疗养
1958~1966年,疗养的职工均会场岗温泉和兴城林业疗养院,平均每年去外地疗养
9人。
1967~1977年,先后与五大连池、汤岗、太阳岛、千山疗养院签订合同,疗养人员
共计110人。
1978~1983年,又与威海、黑河、凌源等疗养院签订合同,疗养人员计245人次,其
中劳动模范度假休养37人。
1984~1985年,共疗养123人次,其中劳模度假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