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警察
第四节 经济警察
1953年3月,组建纠察队,负责生产和生活等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同时兼有维持
林区社会秩序的任务。
1954年8月,根据上级机关指示,正式成立中国人民经济警察中队。这支武装队伍
的主要任务是:维持林区社会治安秩序,负责全局的生产和生活等要害部位的保卫及重
要物资的押运工作。行政业务受公安局领导,隶属哈管局公安处警察科。
1956年8月,将中国人民经济警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定编35人。夏着米黄色制
服,冬着全兰色红色并线制服。其任务;警卫首脑机关,看押犯人,保卫森林资源和护
林防火。并在二号桥设立了检查站,派驻1个小队,架设了20余公里的专用通讯线路。
1965年5月,撤销人民武装警察中队。
1966年秋,组建森林警察朗多中队,定编27人,着上绿下兰制服,分内卫和外卫。
内卫的主要任务是,看押犯人和负责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外卫的主要任务是负责
森林资源的安全防火工作。
1970年,森林警察队由公安局划出,隶属伊春地区森林警察大队。
1978年春,朗乡森林警察队撤销。
1981年11月,根据省政府(81)148号文件和省林业总局(81)665号文件精神,经
省委批准,重新组建经济警察中队,隶属伊春市公安局经济警察科,着灰色制服,佩带
民警帽徽和领章,定编60人。其主要任务:负责贮木场、加工厂、电厂等要害部位的警
卫工作,防止反革命破坏,防止盗窃,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的安全。
1983年8月,根据市局(83)137号文件《关于经济民警队变护厂队的方案》,经林
业局党委批准将经济警察队改为护厂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