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沿革
1982年2月,根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林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开始组
建朗乡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受理朗乡林业地区管辖单位的
案件。
1983年4月1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正式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检察院设
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经济法纪检察科。办公室主管控告起诉、文秘政工、后勤管理等
工作;刑事检察科主管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所检查等刑事检察;经济法纪检察科主
管经济检察,直接受理案件,并实行自行侦察自行办理案件。
1984年7月1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增设林业检察科,主管违反森
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案件的侦察处理业务。
1985年7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通知,盗伐案件改
由公安机关受理。
检察院由5人组成检察委员会。检察院编制19人,其中副处级检察长1人,科级副
检察长2人,副科级检察员5人,助理检察员5人,书记员3人,法警3人。